—01—
8月,香港某贸易公司找小货代订舱,9条小柜到意大利。小货代找货代,货代找庄家,庄家订给船公司。
这个贸易公司有自己的合约,船公司就按贸易公司的合约放了S/O。这时候庄家眼珠一转,就跟上面的几家商量:你看这贸易公司的合约没我的合约价格好,帮我冲冲量,用我的合约订舱吧。
几家一层一层的商量,最终贸易公司同意改用庄家的合约订舱,船公司重新放了S/O。然后就是装船出运。出正本船东单,SHIPPER是香港贸易公司。
10月到港,无人提货。几家就热闹起来了。
1月,还好最终香港贸易公司出了弃货保函,一层一层交到船公司。船公司说:不行,你得按我的格式重新盖章。
香港贸易公司最终反馈:俺公司要倒闭啦,无法配合出新保函。庄家也劝船公司不要拘泥保函格式赶紧处理货物吧。
最终结果,船公司说 “承运人自行拍卖”(买受人未提货,货物仍滞留仓库)。
—02—
船公司就把三家货代都给告了,顺带把报关抬头公司也给告了。几家一起付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23400美元和25106欧元,理由:
报关抬头作为实际出运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对无人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家货代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未能披露契约托运人,应被认定为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关抬头嘛,大家懂的,没出庭。
小货代说:
我就是货运代理人,我客户是香港贸易公司,我给货代订舱的时候BOOKING上写了SHIPPER是香港贸易公司,我如实披露了实际托运人。在得知目的港无人提货后也及时联系了托运人,并督促托运人提供了弃货申明,所以无人提货不关我事。
货代说:
我与你船公司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关我事。
庄家说:
我与你船公司没有海上货运运输合同关系,已如实无误将托运人信息提供给船公司,完成了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不关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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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认为:
1、报关抬头不必然是托运人,船公司仅凭报关单上的记载无其他证据佐证,报关抬头不是托运人。
2、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香港贸易公司,庄家向马士基公司转递的弃货申明也是香港贸易公司出具,均表明了香港贸易公司的托运人身份。
虽然SHIPPER地址一栏记载的是成都金牛区的地址,未表明贸易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公司,但香港贸易公司是船公司的合约客户,船对香港贸易公司的情况应是明知的。故船公司认为三家货代未披露契约托运人而应被认定为托运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三家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在涉案业务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三家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与船公司之间亦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货代不用赔钱给船公司。

Tank Talk:
两个原则哈,一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承运人可以找托运人收。二是:“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再结合之前我们写的案例,如果庄家把费用付给船公司了,能不能以垫付必要费用来找货代要呢?我觉得还真有可能。
团结就是力量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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