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很简单,但我觉得很有参考性。
—01—
货代找庄家发货,三次共16箱货物(16个快递单号),走的香港邮政,走货前需要货代填写投递单,运单背面有注明:“根据《邮政指南》的规定,特快专递邮件如有寄失、损坏或派送延误,香港邮政只会根据补偿原则给予赔偿。派送延误一天或以上的邮件,可获全数退还所付邮费。倘香港邮政署长确认索偿者蒙受的直接损失是因特快专递邮件寄失、损坏或派送延误七个工作日或以上所致,香港邮政会根据地址套上填报的物品价值,就有关直接损失给予最高港币1500元的赔偿。”
最终,丢了6件货,庄家也列出来了丢失清单给到货代。那就谈赔偿吧。
—02—
货代说:
丢的6箱货物实际价值为人民币103875.8元,托运时为了方便清关根据客户的要求没有如实申报,你按真实货值赔我。
—03—
庄家说:
1、特快专递单背面写了,贵重物品需要保险,如果不保险的话,每单货物最高赔偿港币1500元,你货代明知有可能丢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并没有进行投保,造成今天的损失,其也有责任。
2、投递单上有货代写的申报货值金额,精确到后小数点2位,这丢的6件是3万多人民币。
—04—
法院认为:
1、运单虽然为香港邮局的快递单,但这6箱是庄家在交付香港邮局之前丢失货物,因此,不得以快递单上的免责事由主张免责。本案不适用每箱1500的赔偿限额。
2、运单上申报的价值为准计算,合计应为人民币为36696.74元,超过部分不支持。
(试想一下,走货的时候说货值是1千块,丢件了说实际值100亿,怎么赔?)
法院判决:
庄家赔货代36696.74元。
Tank Talk:
低申报这事大家都懂,海关也懂,法官也懂,平常玩玩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算了,出事了你把这个摆桌面上谈,那肯定按申报货值算,白纸黑字你不认,你想上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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