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看的我是一头雾水,不专业的货代现在咋这么多,还是坑踩的太少了。
—01—
贸易公司(下文称工厂)描述:
我找货代发了两条柜,不同的收货人。我付清运费后,货代不给我提单,还私自电放掉了一条柜(货值30万),现在还有一条柜被货代扣着提单(货值50万)。货款没收回呢,我要求法院判货代赔我30万,另外一条柜要么给我提单要么赔我50万。另外还有供应商的违约金18万及滞港费等。
—02—
货代的描述是这样的:
这两票不是工厂订舱的,是一个叫Peter的人订舱的,他一直私下找我发海运,我报价后会按Peter要求留点“好处费”。这两条柜有聊天记录为证:
Peter:“下周有无45HQ”,
货代老板:“4950USD和COC550USD”,
Peter回复“太贵了,一共5500美元?什么船?CMA便宜,装船日期2024年4月2日,宁波至蒙巴萨,船司CMA,全包价4500美元(运费包括Fumigation,CO,HC,telexrelease,COC),你看看这个”;
货代老板:“4900美元好了,到时候仓库费根据实际情况收”;
Peter:“包括我的300美元对吗”
货代老板确定。
因为Peter欠货代老板货运代理费69000美元,所以这两条柜的提单就被货代公司扣下了。后面电放掉一条柜也是Peter让我电放的。所以我没有责任。
—03—
话分两头说,都说自己有理。如果真是Peter订舱的,Peter又欠运费,那货代扣提单不一定有错。
证据事实如下:
Peter和工厂老板是夫妻……
这两条柜起运后,工厂老板在群里说“麻烦您这里公司的收款账号提供下,等会我让财务也核对下,算一下,今天一次性(包括接下来到港的两个货柜)全部结清,麻烦你们三天内给我提单”;
货代老板:“好的,对公付款是嘛”;
工厂老板:“是的,付款以后麻烦三个工作日给提单,付款了票给我开下”。
几天后,Peter私下跟货代老板说:“柜子给不给电放?”
货代老板:“把所有的款结清,当然会给了”。
Peter:“运费跟你说了是我们付钱对吧?你说是不是我们跟你说了运费归我们然后你答应了给电放?这个运费你说是不是我们说了**公司付?”
货代老板:“这个不是你们和客人之间的事吗。我们只管收到总款。我们为什么要区别这个事。好奇怪的问题”。
几天后,工厂用公账付给了货代公账70560元,备注付款用途为“2个货柜的代理运输服务费(柜号**/**)”。
数日后,货代业务员通知Peter:“一票电放完成”
Peter说:“你发这个是什么意思?我跟你老板说了有什么事情关于我们的柜子要通过我们的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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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院认为:
1、两条柜是2024年发的,早在2023年货代业务员就发过《服务合作代理协议》给到工厂老板,还沟通了付款方式和邮寄还是送合同等问题。这个协议是两方合作的基础或依据。
2、双方有个群,群名就叫”XXX-OOO“,其中OOO就是工厂的英文公司名简称。其中一份提单上的SHIPPER也是OOO。发货过程中货代业务员也在这个群里提醒过工厂老板各种事情。
3、两条柜的运费是工厂公账付给货代的。
综上,货代的合作对方是工厂,而不是Peter这个个人。
4、货代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托运人–工厂的要求交付提单或按要求电放,但货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代已经按约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事实,货代单方面做了电放,导致工厂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申报货值30万算。
5、剩下一条柜货代答应放货了,了事。
6、工厂说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法院判决:
货代赔工厂30万。
Tank Talk:
案例中的Peter应该是老外,货代老板和工厂老板还有Peter三方都认识的。义乌和广州有大量这种个体老外,订舱时各种不按流程来,但货代为了赚钱只能捏着鼻子处理,不出事还好,出事了就大条了。所以货代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客户是谁,不能想当然。涉及到寄提单或电放,一定要按标准流程走,该有保函一个不能少,赚百把美元利润承担几十上百万货值的风险,是极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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