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美国海关11月5日最新文件,《外国登记进口商IOR强化要求》:首次明确量化美国本土IOR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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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OR再迎新进展!当地时间2026年11月5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正式发布案卷号USCBP-2026-1387临时最终规则(IFR)——《外国登记进口商 IOR 强化要求》,这是6 月3日第14411号行政令(EO 14411《加强海关执法》)落地进程中,最具冲击力的核心配套细则之一。规则定于2027 年1月5日正式生效,同日为公众意见征集截止日,标志着美国海关对境外主体直接担任IOR的监管,从过去的宽松默许,转向一套高门槛、强追责、分层管控的全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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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PDF文件共81页,壹流融媒团队针对内容,先核心总结要点:

五个核心要点1、美国本土 IOR 判定标准首次明确量化

个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公司:符合资质的美国 IOR 实体,必须依照美国法律注册设立、在美国境内存续,并且全程持续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是至少 51% 的受益所有人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同时掌握实体实际控制权;(2)是实体直接持有足额、无抵押的美国不动产。

2、外国 IOR 采用兜底判定规则
只要达不到上述美国 IOR 认定标准,就会归为外国 IOR。
哪怕是中国自然人、中国企业全资或控股注册的美国 LLC、INC 公司,同样被划入外国 IOR 范畴。

3、外国 IOR 仅有两条合规申报通道,国内企业实操选择极窄
要么 IOR 主体本身完成 CTPAT 进口商认证,要么委托 CVCB(已通过 CTPAT 验证的持证报关行)申报。
而 CTPAT 进口商类目现阶段仅向美国本土进口商、加拿大非居民进口商开放,国内企业实际上基本只能走 CVCB 报关这一条路径。

4、报关行被赋予法定守门职责,违规处罚力度大幅升级

报关行可以作进口商,但有限制。报关行接单前必须调取、审核客户资料,核验 IOR 是否满足美国本土 IOR 资质;对应的处罚依据也从原先 19 USC 1641 条款最高 3 万美元的限额,升级适用 19 USC 1592 条款,处罚上限等同于涉案货物在美国国内价值。

5、本次规则仅是整套监管改革的第一步
行政令要求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落地的最低美国资产或保证金要求、连续保函管控细则、IOR 良好合规状态管理、IOR 注册分级以及定期复审机制,本次文件均未发布,后续还会有配套新规陆续落地。

更多内容

因为本次PDF文件合计81页,内容涉及面较广,更多政策解读,请关注壹流融媒|大货代,将再下一篇文章,持续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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