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25年10月28日,主席令颁布新《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实行,改动确实不少。
小弟作为一个法律外行,也来尝试学习一下新法,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变化是何目的。
以前做货代的时候我真是没学过海商法,基本都是前辈聊天的时候略记一二,总觉得这玩意跟我卖个舱位有个毛线关系。现在想来,还是年轻不懂事没有事业心啊,无论是风险的规避,还是跟客户吹牛B的本钱,学学都是没有错的。
我现在一个卖保险的为啥老是研究这些呢?因为我在研究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时候,发现保险产品的底层设计逻辑是跟本行业各种法律法规是紧密联系的,基本就是:一是保险不能保违法,二是保险的代位追偿权,三是保险本身不能违法。
举新法与旧法改动的例子,旧法第51条,新法52条,承运人免责部分,就是出哪些事故货没了坏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灰底的是新加的文字。注意其中第(二)款规定:原文是没有“船上”两个字的。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二)船上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也可以是出货代单的货代,亦或是专线物流公司)的责任起终点: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
整柜的话,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起点:柜子还码头开始。终点:收货人从码头提柜。
原来规定:只要是火灾,只要不是承运人过错造成的,就不用赔。这里就包含了货柜在起运港码头放着时,和码头在目的港码头放着的时候(包含两头的驳船和中转港)。烧了不用赔,承运人还不用举证。
现在新法明确了,只有在船上时着火了,承运人才免责。在码头着火了承运人有责。
那好了,现在如果柜子在码头着火烧了,承运人要赔钱了,或者举证属于其他情况免责的。这样无论对货主、货代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利好。大大减轻了这三方的风险和责任。
像现在电池类产品的货运险,很多保险公司是约定着火了不赔的(当然,财保网我这里是可以赔的),那以后有概率各保险公司都会放开保险限制,最起码码头着火可以赔吧。
最近一年多,海上和码头着火的事故多的离谱,烧掉的货主自认倒霉,没烧的货主多付一批共同海损费用。现在新法稍微好了一点。
本期就研究这一条,后继俺一条一条研究,和大家共同学习。也欢迎留言讨论,学无止境,要让自己变得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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