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个案例,我觉得货代是被人设局坑了。
—01—
工厂跟迪拜的老外签了贸易合同,FOB,付款方式是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老外跟工厂说海运的事你可以联系小美。
工厂加了小美的微信,说明来意。小美说:老外是我朋友。双方讨论了订舱事宜,信用证上有约定必须9月5日前开船。
工厂发了营业执照给小美,小美转手发给了货代,小美跟货代说,这批货物需要出船东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做信用证的,工厂需要货代单做退税。货代说没问题。
为了方便沟通订舱,三个人组了个群。后面甩了一水船,小美要求货代对货代单进行倒签,货代也配合了。
船东单的SHIPPER是工厂,收货人是小美写的另一个公司名。货代单SHIPPER是工厂,收货人是信用证银行。
—02—
开船后,小美单独对货代说,你把LOCAL费用里的报关费删除掉,货代照做,然后小美把金额发给工厂,工厂付清。工厂问小美要费用清单,小美说:我让我同事发你。
过了几天货代问小美几时拿提单,小美说付清海运费就可以寄单了吗?货代说是的。然后小美就付了海运费,然后告诉货代,你可以退群了。
货代根据小美指示,把货代单寄给了工厂地址,把船东单寄给了小美指定的另一个人。
看到这可能大家还有点糊涂,情况是:货代认为小美是工厂的人,工厂认为小美是货代的人。小美从头到尾没说自己是谁的人。
工厂提交信用证资料后,对方银行说信用证不符,退回。工厂手里就有了货代单。
工厂再查柜子的情况,发现在迪拜已经被提走后还空了。工厂就找小美问货物下落,小美说上个月我就电话里跟你说过我已经离职了,一直在住院,做个手术。
工厂说你们货代订的舱“你们公司现在谁负责”,请尽快处理一下。小美说她会联系国外的同事。
工厂:“我们没有收到货款,你们不能放单的啊”。
小美:“我们没有放单,单子给你了啊。在银行呀”。
工厂:“你给的是小单呀。再者说了,我们没有收到货款,你们就不能放货的呀。现在我都找不着货了。”
小美:“你赶紧让银行把单据退回吧”。
工厂:“我要求把货拉回来。”
小美就找货代让其查一下柜子情况。货代说:集装箱被提走后就啥也查不到了。
几天后,工厂要求小美把货物退回。同日,小美把跟工厂的微信聊天截屏发送给货代。货代说:骗子不把钱付他们,就非常危险。小美说:收货人付款给骗子了,骗子跟工厂做信用证。货代说:那让工厂去找骗子吧。
工厂没办法了,只好求助船公司调查一下情况,船公司回复:在杰贝阿里港交付货物时已收回我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目前的情况不涉及我船公司,建议工厂厘清相关合同关系,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建议采取相关法律行动或报警处理。插播广告:海关查验保险,这个现在有了,60块钱一条柜,查验导致上不了船产生的仓柜租等费用,保险赔。电商整柜也可以投。全国港口可用。联系Tank吧,15920061931,详细介绍请看前几篇文章
—03—
工厂就把货代给告了,理由是无单放货。货代一头雾水,这时才发现小美不是工厂的人,要求法院把小美也立为被告,法院审查后没同意。
货代说:
工厂在明确知悉存在船东提单的情况下,为信用证结汇恶意要求货代倒签货代提单,工厂持有的货代提单应属无效提单。工厂对涉案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对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单我是货运代理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1、根据查明事实,工厂是货物FOB交易模式的卖方,同时也是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托运人。基于信用证议付所需,工厂取得了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也是工厂。
无论是否知悉小美代表何方公司,均不影响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货代提单的工厂与货代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工厂是实际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货代是承运人。
2、现在货物已被他人提走,工厂仍持有货代提单,该无正提单交付货物行为致使工厂丧失货物控制权,无法收回货款,与工厂遭受的货款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货代应赔偿原告遭受的合理损失。
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影响作为实际托运人和合法提单持有人的工厂与作为承运人的货代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货代仍负有凭货代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
3、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回货代提单,但是信用证议付成功与否,属于信用证交易环节的事项,与货代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负有的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无直接关联。
4、货物的FOB总价为173,085美元
法院判决:
货代赔工厂货值118万多人民币。
Tank Talk:
各位怎么看?如果好心帮客户出货代单另作他用,还是要弄个保函比较好。但是如果发货人盖章了保函,收货人不知道呢?是不是也会有问题。
人是怎么变的越来越冷漠的?就是不停的干好事然后受伤,慢慢慢慢就变的冷漠甚至不近人情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是这样慢慢的消耗光的。珍惜每一个愿意相信你的人,别让他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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