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着这个案例都觉得奇葩,这尼玛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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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事,小货代找货代订舱,两条柜到洪都拉斯,说好了一共运费13000 美元。然后货代找庄家订舱,运费12300,货代赚700。
出船东单,提单显示:5月16号开船,海运费预付,集装箱号TG**、MS**”,提单还列明船公司收费明细,包括预付海运费(含基础海运费、环保燃料费等)5608美元、码头装卸服务费等1912元,到付费用(含集装箱保护费、目的港码头装卸服务费)630美元。
洪都拉斯需要显示运费吗?我记得不用显示的吧?
7月16日,小货代找货代问:你们把运费改成到付了吗?货代一头雾水就问庄家,庄家说:不清楚,但确认会改回预付。
几方确定后,发现海运费已在目的港改为到付,并由目的港收货人支付完毕。
7月18日,庄家告诉货代,正本提单已经拿到,运费显示是预付。
货代终于松了口气,就付清了运费12300 美元,要求做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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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货代又找货代麻烦了,原因是最终还是到付的,收货人悄悄的把运费付给船公司后把柜子也提走了,小货代一毛钱运费没收到。
8月3日,小货代和货代签了协议,内容大概是:船公司将提单运费由预付修改为到付,致使小货代无法收到目的港收货人**支付的海运费,小货代已经向货代支付过了海运费13000美元;货代应该退还13000美元给小货代,在后面运费中扣除。
货代就再找庄家,庄家说订舱口只退了5800美元,“这个舱位船公司销售是大头,我们都是几百美元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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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找船公司:“此票麻烦贵司请核实一下,在5月份提交的修改方要求,是否有通知起运港的订舱方,如果有通知订舱方,请问是发送在哪个邮箱内,截图发我一下,麻烦请核实一下”;
船公司回复“未核实到抄送了起运港邮箱,烦请及时联系收货人核实”。
庄家:“没到港的单子,收货人自行发起更改,不需要跟订舱方确认,还有起运港核实吗”;
船公司:“因为提单接收方有更改权限:系统显示5月24日客人官网提交了更改申请,由国外同事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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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庄家退了货代5800美元,货代不同意,要求退还12300美元,货代就把庄家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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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2、双方约定海运费12300美元,支付运费后,最终船公司电放,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已履行完毕。
2、庄家是否有过错?(货运代理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庄家已经按照货代的“海运费预付”要求订舱,海运费支付方式变更为到付与庄家无关;
其次,在货物于目的港被收货人改为海运费到付后,关于船公司于起运港收取的海运费(5800),庄家已经退还给了货代。
法院判决:
庄家不用再退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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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这事来看简直离奇,船公司有这么大的漏洞吗?说改就改了,那以后货代还赚个毛线啊。
我觉得应该是去告船公司,但船公司有过错吗?收货人有权改到付的话,船公司收齐运费放货似乎也没啥毛病。有没有专业律师留言说一下应该怎么告,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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