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的地了封条被换掉,甚至封条就没了,当然,里面的货也少了一部分,这种事光是报保险的我就碰到过三起了。全特么跟铁路有关,美国和欧洲都有。我们再看一个海运的案例。
—01—
工厂把货代给告了,工厂说:
工厂发一条柜的电子产品去墨西哥。货代签发了自己的货代单,出口时封条号是A。
结果老墨不付货款,工厂就找了美国的新买家,要把柜子重新发美国,经过确定,不能直接墨西哥发,就跟货代达成一致,先退回香港,再从香港发美国。
货到香港后,因需要换柜,工厂就自己安排人去码头提柜,到仓库后发现封条号变成了B,经清点,柜子内缺少39箱货物价值为54254.38美元。
工厂要求货代对此进行说明并承担赔偿责任,但货代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发了律师函货代也拒收,故提起诉讼。
—02—
货代说:
1、承运人是万海,你找他赔去。
2、工厂声称货物丢失,不仅没经过我的确认,也没任何第三方的证明。
这个案例后面的事实经过也是大家要注意的,正确的拆柜和说明损失的方法是什么样的。不管买没买保险,这些流程是一定要走的。
—03—
法院认为:
1、认定事实为:
工厂委托拖车司机去码头提货,司机发现封条不对,工厂要求司机提供堆场出闸的出闸纸,用以核对重量。
工厂通知货代封条不对,货代问是否已提货,并让工厂拍照新封条和清点有没有缺货。
工厂发了照片后,货代说会让万海去查,并问工厂在集装箱到仓库时是否拍照,因为没有开集装箱柜门时的照片。工厂回复:司机说,香港码头有集装箱和封箱照片,并且码头应该有监控,请货代公司核实。
货代回复:码头那边比较忙,没有那么快有结果。万海说即使是在船上被盗的,已经提箱了,万海也没有办法赔偿的,现在已经发邮件给墨西哥那边,需等待结果。
次日,工厂在香港报警。
三天后,货代通知工厂:万海收到墨西哥方面的邮件称集装箱查验是依当地海关要求进行。并告知工厂,因工厂未拍到任何有证据的照片,万海也无从查起哪里丢失货物,不能赔偿。
工厂说:在未知会货主情况下擅自更换封条,应该就算是证据。同时要求货代提供墨西哥海关查验的证据。
两天后工厂发出最后通牒:请货代务必于5月7日15时前回复封条由A更换成B的时间、人员及原因,并提供最后一次的箱封号码的记录证明单。
货代回复:已经将信息发给万海了,万海请墨西哥方面在协助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果,有消息会尽快通知工厂。
2、香港将军澳警署向工厂员工出具一份声明,称香港警方已经完成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已审慎考虑调查所得的证据。鉴于有关本案货物的证据在香港境内不足以对任何人士提出起诉,所以警方不会在现阶段采取检控行动。若将来得到更多资料指证本案中的任何人,则警方才会就案件作进一步考虑。该份声明中,还告知若工厂想进一步商讨本案,可随时与负责本案的女侦缉督察联系。
3、货代签发货代单,双方为运输合同关系。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是在货代掌管期间发生丢失、灭失或损坏,若货代不能举证符合法定免责事由,货代应向工厂赔偿。
4、虽已查明封条号确有变更,但箱封号的更换与集装箱内装运货物的丢失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工厂声称货物在香港提箱前丢失39箱且已得到香港警方的确认,但香港将军澳警署的回函并未确认本案货物在工厂委托拖车司机提取前即已丢失,更未载明货物丢失的数量及价值。
工厂在拆箱时既未通知货代到达拆箱现场共同拆箱确认货物数量,也未提交香港仓库方等中立第三方见证拆箱过程、发现货物丢失或短少39箱的其他证据。
5、工厂声称集装箱在香港仓库拆箱时曾进行拍照,香港仓库方也有监控录像,柜子从码头到香港仓库的运输过程香港警方也有相关录像资料。
但在本案判决之日,工厂并未提交前述所称的照片、香港仓库方以及香港警方的监控或录像等证据材料。工厂也未提交本案集装箱在香港码头出场时重量的证据。
综上,工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在货代掌管期间发生丢失、被盗或短少。
法院判决:
货代不用赔钱。
Tank Talk:
看上去,我是认为货物确实少了的,要不然工厂费这么大劲干啥。但事实是要用证据来支撑的,不能光用嘴巴说。现在做外贸的人也是心大,装柜不拍照,拆柜不拍照,万一里面全是石头咋整。发现有问题一定要马上留在证据,相关方都得参与进来。当然,买保险会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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