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美联储降息了,今天习大大会在韩国釜山会见特朗普,全是好消息,货代们的春天要来了。前景一片光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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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专线物流公司数量上已经占半壁江山,全是多式联运模式,再加上传统货代中的DDP/DDU/DAP等到门模式,物流货代公司在其中的角色都是全程的承运人,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为止,对货物的丢失损坏都负有全部责任。
多式联运模式下不要说自己只是个货代而已了哈,这个理由不好使。
那么,如果货物丢了,咋赔呢?这次新海商法改了,原55条,现56条,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货物的实际价按照在交货地交付时(原条文为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这就厉害喽,交付地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卖价,包含利润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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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货代接了一票DDP整柜到美国收货人仓库的,码头提柜后去仓库路上,柜子被打劫抢走了。
发货人采购成本320万,卖给老外是400万,赚80万,20%而已。
原来的海商法中,货代赔发货人320万即可。因为发货人收到赔款可以再花320万采购一次,卖给老外400万,这80万还能赚回来。
现在新法就不一样了,货代得赔400万给发货人,要按交付时的价格算。也是有道理的,老外可能要求发货人退款不买了,原来80万利润的被你货代搞没了。
那假设货代找Tank投保了国际货运保险,保险要求按成本价不能包含利润投保,也就是只能投保320万,保险公司赔了之后货代还是要补80万。保险是不是又差点意思了。别怕,Tank早有布局,目前为数不多的可以按货值加成比例到130%的保险渠道,货代可以投保320*1.3=416万货值,满满的包裹感,我是懂你们货代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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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发现个问题,如果是发亚马逊的货,路上被偷了,这个交付价格怎么算?
你发亚马逊仓库的货并没有卖掉,即使不丢也不保证一定能卖掉呀,是不是不能包含利润?再加上交付国都是低申报,这个货值咋整?
这个比较复杂了,可以找一下之前公众号发的文章,要看具体的场景,基本是按实际货值赔偿,或申报货值赔偿。即使约定了啥40元/KG的赔偿基本都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属于格式条款,叫不合理的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
那再展开说一下,承运人有个赔偿限额,就是传说中的特别提款权(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千克2计算单位),一个单位你就按10人民币算,好记点。也就是承运人最高赔每箱6666元或每公斤20块钱,取高者。这条只适用在海上运输这段哈,也就是船公司负责的这段才有效,派送那段不属于的。
那什么情况下按销售价,什么时候适用赔偿限额呢?
总结一下:
| 情形 | 赔偿计算方式 | 法律依据 | 
| 一般情况 | 适用赔偿限额(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千克2计算单位) | 第五十七条 | 
| 托运人申报价值或另有约定 | 按约定价值赔偿,不适用法定限额 | 第五十七条 | 
| 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按实际价值全额赔偿(以交货地市场价格为准) |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 
所以,DDP/专线物流等到门的多式联运,码头到码头这段出事的,货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适用限制赔偿,其他所有情况都按销售价赔。
都说到这了,你不加一下Tank的微信支持一下国际货运保险吗?便宜,省事。
海关查验保险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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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Tank,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帮推荐一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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