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把工厂告了,理由:工厂找货代订舱2条柜,最终货代给到工厂一份编号为***的电放提单,并实际安排了运输。现货物已运抵目的港,但工厂至今未付海运费7,500美元。货代认为,工厂具有支付海运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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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是这样的:
老外(在美华人,你们懂的)找工厂采购2条柜的货,去电商平台卖的。老外找到国外货代,国外货代又找到国内货代安排海运。
工厂发邮件给货代:“老总,你好,麻烦订舱,货9.20能装柜,2个高柜……”同时告知拖车地址,询问拖车价格。货代回复称“收到,谢谢!我先安排订舱,RMB费用,我和老外谈好的,是包干的,到时候我和他确认好,再给你!”
装完柜,货代出具了自己的货代单给到工厂,显示SHIPPER是工厂,运费预付。LOCAL费用8000多人民币工厂付清。
工厂、货代、老外三方有个群,里面聊天记录很清晰的表达了老外找的国外货代,国外货代指定国内货代。门到门的全程运输,并约定了老外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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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跟老外还有一个群,聊天记录显示货代老板说: “大家好,2个事情。1.鉴于目前贵司和我们合作的付款情况,本来合同约定是11月20日付款的,到今天还没有付,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早就超期。所以,如果本周未能到账,从下周一开始,我们美国海外仓停止一切贵司的产品的发货,自提货,并按日会收取滞纳金;2.目前美国到的3个柜子,需要贵司美国方面尽快付款提货,后期会产生比如滞箱费等费用,需要贵司自己承担。根据我们和老外的友好协商,我们公司会和贵司一起投资合作开发新的项目,那么大家以后就是同事,我希望大家能够尽心尽责的及时处理我们各种问题,我们需要一个高效的团队来协作,希望大家积极配合。希望在我们全体的努力和配合下,我们大家的事业也能更上一层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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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后,货代向工厂发律师函,要求工厂支付海运费。工厂不同意,货代说:“国外未付,工厂也未付”,因工厂作为进出口的代理人,在无人付款的情况下,货代要求工厂支付。
法院认为:
1、货代是合法的无船承运人,出货代单,本案是运输合同关系。
2、老外没付货款,工厂买了中信保,保险公司赔了工厂6万美元。
3、海商法规定:契约托运人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对货代而言,其接收到的海运订单是来自老外。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货代与老外协商了海运费/清关费/派送费等,老外的身份可以确定为国外公司的CEO,货代说工厂代表老外与法无据。
4、货代认为,工厂邮件发了“麻烦订舱”并发送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行为构成了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
从货运业务实践操作来看,货代作为享有无船承运资质的承运人并不能从事实际的海上货物运输,其要根据托运人备货的具体情况(出运货物的唛头、具体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备货完毕的具体时间)自行或转委托他人向船公司进行订舱,船公司接受了订舱要约后将集装箱放箱给订舱主体,从而完成货物的装箱。
当工厂备货完毕后,工厂告知“麻烦订舱”同时发送出口货物明细单把货物的相关信息告知货代,以便货代及时地向船公司订舱,及时完成FOB贸易合同项下作为卖方装箱交货的货物交付义务,符合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以及货运业务操作的行业惯例,因此仅凭工厂告知货代“麻烦订舱”并发送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工厂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
法院判决:
工厂不用付钱。

Tank Talk:
有点无理取闹了,我猜是这华人老外经常这么坑国内的傻白甜,说国外人傻钱多一起来搞钱吧。然后搞无本生意,坑国内的工厂不付货款,坑货代不付运费。 货代找不到老外就想办法弄一下国内的工厂,想着捞回来一点是一点。其实一点可诉性都没有啊,别说找专业的律师了,就是找我咨询一下我也不会让你花钱去告啊。
但是,如果是国外无人提货,工厂大概率是跑不掉要付运费的,作为承运人的货代不用管你FOB还是啥啥啥,反正两头要有一头付运费。贸易合同约束不了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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