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倒是真长见识了,有点意思。
—01—
2021年,工厂发邮件给收货人老外,告诉老外生产进度,货快生产好了,要求老外给一下货代的信息。
典型的FOB哈。
然后货代就联系工厂:“国外通知贵司有票货要出,XIAMEN-VALENCIA,收货人:M某某,请告知具体的货好时间。附件为我司的托书格式,请填写”
工厂:“能告诉我是哪个订单号要出吗?或者把客户名称告诉我一下,谢谢”。
货代:“收货人:M某某”。
工厂:“那等确认清楚是哪个客户的订单,我再联系你,谢谢”。
可以看出来这货代略有点不专业哈,工厂生意好,收货人挺多,发邮件还是尽量一次说清楚。
过了几天,工厂发邮件给货代:“请查收附件的托单,此票货预计是11月2日完成,烦请安排合适的船期”。
10月26日,老外发邮件给工厂:“我想,我上周已经答复您了,我已经给出了货号为CXX14R的40尺高柜的装箱通知,您可以确认装箱信息是否有误,且您是否已经收到了我方货运代理的要求”。
10月29日,工厂把装箱单发给了货代,要求货代做提单核对件,货代做好了就回复了邮件,货代要求工厂于11月1日上午12点前提供一次性OK的提单补料,并确认提单是签正本还是电放。
工厂确认提单,并说明电放等通知。
然后,货代出了自己货代提单,发货人是工厂,运费到付。
货代发邮件给工厂:“船开了,请查收附件费用和提单格式件,附件是电放保函,请按要求认真填写,可以电放时请盖章并彩扫给我,谢谢”。
—02—
工厂付清了LOCAL费用。到港后,货代通知老外提货,但老外未提货。
货代就找工厂,双方就目的港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费用多次沟通。
工厂表示在等客户付余款,还不能电放,后又表示将货物转至货代的马德里仓库,没有其电放指示不能放货给收货人,产生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期间工厂曾向货代询问转卖、退运等事宜。
截至2022年4月21日产生了海运费、码头费、运输费、仓储费(11.36美元/天)等费用合计22734.27美元。
—03—
2021年5月13日,货代支付了上述费用给到国外代理,然后把工厂给告了,要求工厂付清上述费用。
出货代单的,货代以承运人身份,根据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托运人工厂付清因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
众所周知,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是应该由托运人支付的,这个没毛病哈。
法院认为:
1、工厂不认为自己是托运人,只是销售方而已,不承担运输合同义务。
本案中,工厂与老外的贸易是FOB价格条款,工厂要求老外提供国内货代具体资料,老外表示已给出装箱通知,并表明其货代会告知工厂要求。
货代主动联系工厂,称接国外通知,并写明起运港、目的港、收货人信息,告知工厂办理订舱事宜,并提供格式托书,与FOB价格条件下,由国外的买方负责订舱的惯常做法相符。
工厂虽然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但不能仅凭提单记载确认合同主体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工厂从未自认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货代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厂参与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工厂确定船期、要求工厂支付运费(提单亦记载运费到付)等。
由此可见,工厂不是提单上的契约托运人,而是以自身名义将货物交付出运的实际托运人。
2、本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工厂仅仅是实际托运人,并没有实际参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其没有保证承运人在目的港顺利交付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也不应就承运人在目的港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厂向货代支付的起运港杂费及因国外买方未支付货款而要求货代不能放货,将货物卸载暂存仓库,向货代咨询退运、转卖等行为均不能构成工厂自愿承担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基础,也不能作为工厂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的承诺,不能就此认定工厂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签订主体,与货代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工厂不是案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应承担运费及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的给付义务。
一审判决:
工厂不用赔钱。
—04—
货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工厂虽被记载在提单托运人一栏,但从查明的事实看,系货代向工厂发起业务接洽,并表明“国外通知贵司有票货要出”,货代亦是从国外买家处得悉订单号后向工厂确认货物批次及交易收货人,托单也是工厂应货代一方提供的格式填写。
由此可见,货代公司并非工厂指定,双方没有直接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工厂与国外买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采用FOB价格术语订立,由国外买方(收货人)指定货物的承运人,卖方(交货人)工厂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已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已转由买方承担。此外,提单亦明确载明运费到付。
终审判决:
工厂不用赔钱。工厂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其作为实际托运人没有保证承运人在目的港顺利交付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也不应就承运人在目的港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Tank Talk:
海商法中并没有实际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的字眼,但最高院有指示,契约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实际托运人不一定是。
如果此案中,货代让工厂挑船期,然后写托书下订,那结果大概率就是工厂要赔钱了。本案中工厂没有订舱这个动作,全是货代处理完了才告诉工厂的,所以货代应该找收货人(订舱人)追讨费用。大概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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