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了近4条柜的电脑。
我脑补一下,仓库内部人员勾结的概率还是有的,那么巧。
已然如此了就赔钱呗。但金额太大了,42万多欧元。先是在当地报警,后面警方确定货物已无追回可能。货代再向国外代理索赔,代理也哼哼唧唧的不想赔。
大公司嘛,货主买了货运保险,稳得很。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去当地调查出了报告,里面说了货物存储北欧仓库期间遭窃,被偷货物价值约为38.56万欧元,且无追回可能。最终,保险公司赔了货主424197.34欧元。
—02—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有代位追偿权的,就把货代公司告了,赔钱!
货代出的货代单,是负责运输从头到尾的,合同相对方就是货代,这也没毛病。
货代为啥不赔钱呢,理由是这样的:
1、瑞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备忘录:若认定货损发生在非海运区段而适用瑞典法的情况下瑞典有关法律的规定,瑞典海商法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已经过期了。而且货代公司并无过错,不该赔钱。
2、即使需要担责任,货代依然享受《海商法》中的赔偿责任限额。
3、“你说丢了多少就是多少?”货代对损失金额提出质疑,要求出示原始采购合同和报关单来证明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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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诉讼期一年,是按货物应当送达的日期开始算,保险公司起诉期没过一年,差10几天。
2、多式联运的,哪一段出事的,可以使用这一段适用的法律。
保险公司主张偷货是在海运结束后的陆运段,货代主张是在海运区段或海运区段的延伸。
货物被盗时是否已经拆箱、是否清关、在陆路运输前是否需要重新装箱等,保险公司和货代均未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予以举证说明。
故偷货所属运输区段不能确定,货代可以享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额。
3、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做的检验报告,里面有被偷的金额,但报告及其附件未经公证认证,也不是原件,此证据无效。
货代向国外代理发的《索赔函》,虽然里面写的货物灭失的数量,但这与保险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记载不一致。
此《索赔函》也不能构成货代对货物灭失数量和价值的自认。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货物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其索赔金额的合理性无法得到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证据不足,货代不用赔钱。

Tank Talk:
我看到有二审保险公司上诉了,但查不到最终谁赢了,大概率保险公司没戏,过去都一年多了,再重新收集证据难度较高。小概率货代要赔一点。
找我买保险,保险公司不找货代,只找实际责任方,本案中就是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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