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余毒未尽啊,2021年运的一票货打了几场官司到202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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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工厂与老外签订合同,100万份新冠试剂,货值190万美元。老外要求5月12日送到。
4月29日上午,工厂与长期合作的货代联系,说货在杭州,5号货好,要求一班清。货代查询后报价,“8号飞的话,可以一票杭州,一票宁波”,分成450箱和550箱飞。
后面550箱的顺利飞出去了,没事。450箱的出问题了。
450箱的,货代收到托书后,订给了庄家:6号进杭州仓,配5月8日航班。6号货进仓后,当晚庄家通知货代:航班被包机,是总部的临时包机。并说货代并未付款买单锁仓锁价。
货代紧急跟工厂商量,后面还有9号上海飞的,10号杭州飞的。最后工厂选择了10号杭州飞。
倒霉催的,好好的又被海关查验了。放行后又赶不上10号的飞机了,下一班飞机是16号。
市场上试剂的价格暴跌,收货人不要了,货就退场退回了工厂。一直到10月,工厂才又找到别的买家,以0.44美元一份买出。当时找货代运的时候卖价是2.2美元。
工厂就不付货代运费,货代把工厂告了,法院判工厂要付运费。这个没毛病哈,运了就得给钱,货是货的事,一码归一码。
—02—
工厂算了一下,跌价损失是48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0万,工厂就又把货代告了,要求赔钱。
工厂的理由:
1、庄家滥用其实际承包该班航班的优势地位,违反受托人的义务,将所有舱位交由其总公司“包机”,而非“政府包机”。货代应该按照工厂的指示完成出运工作,其转委托给庄家的行为未经工厂追认,货代应当对庄家的行为承担责任。
2、货代作为专业的且从业多年的货运代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货代本可以直接委托更有信誉的航空公司实际承运货物,但却选择向既是货运代理公司,又承包整个航班可以随意支配舱位的庄家订舱,致使货物无法出运的风险显著增加,并最终未能成功出运,货代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
3、庄家没有飞机,也没有取得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以庄家并不具备成为缔约承运人资格。故庄家是货运代理人,那么货代未经工厂同意将订单转委托给庄家。庄家未能按约完成受托事务,因而不诚信的庄家行为导致了工厂的损失,应该由货代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相关规定,因我国法律从未许可“无机承运”业务,因此所有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货运代理人均应当视为未尽谨慎义务,应当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货代需要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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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本案是空运,不适用海商法。所以谁主张谁举证。
2、庄家证明是自己承包的国际航线,庄家有权决定仓位分配。庄家后续无须再委托给别人,其决定货物能否进仓进行运输。
从法律地位来看,庄家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货代向承运人订舱,系履行其货运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构成转委托
3、货代及时向庄家订舱,送仓后才接到通知航班被包机。不管是“政府包机”或“总部包机”,庄家的意思表示是取消舱位、不再承运。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在承运人取消舱位的情况下,其及时地向工厂报告信息,并协助重新查询航班及订舱,应对及时得当。
4、本院认为,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主要义务是为托运人安排运输,当货交承运人之后,货运代理人即完成了货运代理人义务,其并不对运输过程负责。承运人取消舱位并非货运代理人所能决定,工厂据此认为货代在选择庄家进行承运上存在过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货代无责,不用赔钱。

Tank Talk:
我觉得还能再打一次官司,反正确定你庄家是承运人了,那你承运人瞎JB弄,货都送仓了还能取消舱位,造成损失是不是得赔?
我猜是谁给价格高,谁先付运费舱位就给谁留着,毕竟那个疯狂的时期一天赚几百万都是正常现象。磨磨唧唧舍不得钱的肯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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