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案极具参考意义,所以时间和地点我都列一下,免得新政策不一样了引起大家误会。
—01—
2023年8月11日,工厂和宁波货代第一次合作,订舱一条小柜,品名:医用制氧机,含内置电池。
工厂向货代发送了订舱委托书及MSDS报告、试验概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等文件,并告知货物有内置电池。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载明:UN标识为UN3480,根据《国际危险货物海运规则》第188条的特殊规定,该锂离子电池不受该规则其他条款限制,包装要求为无。
同日,货代向船公司发送邮件,将货物作为危险品(DG) 订舱,并将工厂提供的文件作为附件。
8月14日,一直没放下来S/O,工厂就催货代,货代说:“危险品需要等船公司审核”。工厂提出疑问:“我们这个不算危险品吧,我们之前出货都是按普货走的。”货代回复:“具体等船公司审核吧。”
8月16日,货代收到船公司邮件,告知危险品海事申报的操作网址等信息。
8月17日,货代把船公司发来的危险品申报信息邮件转发给工厂。工厂未回复。
8月23日,货物装箱进港。同日,货代询问工厂是否做过危险品申报。随后,船公司通知货代,因货物未进行危险品申报,船公司决定罚款10,000美元。
8月23日-9月4日,货代和工厂就罚款原因、货物属性(是否应按危险品出运)及更换船公司等事宜进行沟通。工厂强调其货物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88条可按普货出运,但无法提供船公司要求补充的特定文件(如1.2米跌落测试报告)。
9月4日后,货代向船公司支付了10000美元罚款。随后,工厂提供非危险品保函,货代换了船订舱,顺利出运。
工厂要求电放,货代说付清钱才能电放,最终工厂无奈明确表示保留向货代主张罚款的前提下,付了1万美元的罚款。
—02—
事毕,工厂把货代告了,要求货代退回这一万美元,理由是:货代工作重大失误所致。
货代说:
1、锂电池本身属于危险品,我将工厂发送到包括MSDS报告在内的文件转发给船公司,船公司通过审核确认其为危险品,我将危险品申报信息发给工厂,但工厂予以忽略没看,未进行危险品申报,工厂有重大过错。
2、货物运输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88条规定,工厂无法根据船公司要求提供1.2米跌落测试报告等相关文件,导致船公司将货物内置锂电池审核为危险品,后续虽然更换船公司顺利出运,是工厂出具非危险品保函和各船公司审核标准不一致所致,不能证明货代对此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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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认为:
1、虽然锂电池系《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项下的危险品,但作为医用制氧机的内置配件,经过MSDS报告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确认,对其包装没有要求,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188条款,可以按照非危险品货物出运。
货代收到上述文件后未作谨慎审查,仅将上述文件转发给船公司,告知船公司货物系危险品,而未与船公司进一步沟通。
2、工厂告诉货代,此类货物此前一直按照普通货物出运,货代并没有积极与船公司沟通,直至船公司作出罚款通知后,货代才询问船公司为啥认定为危险品。
货代把危险品申报信息链接等内容发给工厂后,亦未明确告知工厂后续需办理事宜。
工厂是生产企业,其与货代为首次合作,在委托货代订舱时未将锂电池可作为非危险品货物订舱出运予以主动告知提示。
工厂在得知货代把货物作为危险品订舱并等待船公司审核,以及在货代通知审核通过和危险品申报信息时,也未与货代沟通确认最终审核结果。
3、宁波货代公司作为专业货代公司,在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负有勤勉和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双方均有过错,比较双方过错程度,货代承担主要责任80%,工厂次要责任20%。
法院判决:
货代赔工厂58320元

Tank Talk:
货运代理人,不是只是转发邮件和通知两头就完事了,碰到事你真得扛,我们是服务行业服务行业,肯定钱没这么容易赚的,当个传话筒就能发财,讲起来也没人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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