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案例之前也写过,但警钟长鸣,踩坑案例永远不嫌多。
—01—
工厂和货代长期合作,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其中有约定:…..货代负责将整个物流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更改或发生疑问及时通知工厂,并得到工厂的书面确认。货代作为工厂物流业务伙伴,有义务为工厂制定合理的物流方案,选择最优的运输方式。
很标准的格式条款。
2020年,8月3号工厂订舱一条柜,到美国一个内陆点的。货代最终确定提单号HL***,运输方式为船运(船名**,预计2020年8月18日开船、2020年8月31日到达)和铁路运输(预计2020年9月2日开始、9月7日到达),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为从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CY TO DOOR)。
货代是找庄家订舱的,这条柜也是出的庄家的货代单。开船后工厂付款拿单。了事。
—02—
9月2号,工厂问“现在货物到港没有,预计什么时候到客户手上”;
货代:“已经到港了,预计这周可以发货,目的港代理不知道需要支付多少清关费用所以跟清关代理再沟通”
9月25日,工厂又问进展,货代说:“核实了,还没有到港,因为船舶在路上发生了事故导致到港时间延后,现在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提供船公司关于船名***截至9月24日仍停泊在宁波。
好家伙,原本8月18号开船的,这都9月25号了,柜子还在码头。。。。。
9月29日,货代通知工厂:“船公司已经答应把我们的柜子卸下优先到10.1开出。经过跟船公司沟通,现在预计到港时间提前至10.16,清关后送货时间差不多是10.18-10.20”
工厂满头大汗,赶紧跟美国收货人沟通,说这条柜的货推迟至10月23日才能到,你那库存咋样了?美国收货人盘点一下后通知工厂:库存能用到10月7日,为保证正常运转要求工厂空运零件以弥补短缺。
货是汽车配件,工厂知道停产的严重性,就赶紧用空运补发。但这时候已经国庆了,空运也紧张啊。工厂让货代找空运舱位,货代只找到一点点,工厂没办法就又去找别的货代收集空运舱位。好好的一个国庆节过的稀碎,10月5日、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5日、10月20日、10月21日、11月1日,工厂通过三家货代发了9票空运,终于把货补完了。
海运那边呢,这条柜最终在11月3日到达了目的港。
—03—
货的问题终于解决了,一起扯损失的事吧。货代觉得船公司甩柜跟自己无关,工厂就不付运费了。货代是个国企,收不回来钱那肯定不行,就把工厂告了,要求工厂付运费26万多。工厂一看自己被告了就反诉,要求货代赔自己空运补货的运费30万。
货代说:
1、提单不是我出的,船公司的问题导致船期延误不关我事。
2、我跟工厂一直保持沟通、了解、跟踪集装箱流转情况,准确的传递给了工厂,作为货运代理人我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1、双方是货运代理关系,货代要不要赔钱取决于货代有没有过错。
货代称货物发生迟延运输的原因,是船公司由直航改为换船运输,将集装箱放在釜山港,因二程船发生集装箱受损事故未能及时到达釜山港装载集装箱所致,货代在此过程中选任了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代理资质的庄家,积极履行货代义务,不存在过错。
但根据双方之间的综合物流服务协议约定,货代应负责将整个物流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更改或发生疑问及时通知工厂,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双方邮件可知,订舱时货代预估到港是8月底9月初,9月2日货代向工厂提供错误信息称货物已经到港,预计该周可以发货;后直至9月25日才明确通知货物延误情况,同时表示已经妥善处理,措辞含糊;9月29日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于因何延误、换船情况也未作出准确符合客观事实的解释和说明,由此可见货代未能及时跟踪集装箱装卸轨迹,也未能将船舶航次变化等情况及时反馈通知委托人,货代向工厂提供错误物流进展,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显然存在重大过错。
2、工厂的诉求是补货的空运费,经查,该部分空运费的运输期间均发生于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所载货物名称、规格与延误货物一致,数量未超过延误货物数量。结合工厂和老外的邮件内容可以认定,该部分货物确系为替代迟延交付的海运货物安排发运。
此柜于8月22日即在釜山港卸下,货代于9月2日错误通知工厂货物已经到港,9月底通知货物将延误,由于货代未尽代理职责致使工厂不能及时获知船舶延误信息并采取应对补救措施,在客户库存告急情况下不得以采用空运方式补发零件,从而发生高额费用,货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损失多少?
海运已经运到了,海运费是要付的哈。
如果海运没延误,海运费部分工厂是正常需要支付的,补发空运花了28万多,结合货代的过错程度,判定货代承担24万8。
法院判决:
工厂付货代运费26万。货代赔工厂24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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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货代赔了钱,肯定不爽,因为所有船期信息都是庄家给的,货代就传个话,你个王八蛋给我传递的啥狗屁信息。就把庄家给告了。
庄家说:
我出的提单,我是无船承运人,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另外我跟货代的沟通不必然产生工厂的损失,最少一人一半的责任。
法院认为:
1、你庄家出提单没错,但提单上的发货人是工厂不是货代,所以货代和庄家之间是货运代理关系。工厂和庄家才是运输关系。
2、货代和庄家签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明确约定庄家作为代理人负有告知义务。即便合同未作约定,针对如此重大之信息庄家亦应负有及时告知义务。
庄家提供的物流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显然未尽核实追踪物流信息之责,可见庄家在处理涉案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货代未能及时向工厂提供船期延误信息、物流信息等产生损失,庄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货代并非一般的货方委托人。虽然庄家已将海运业务委托给庄家,但庄家并非货代获取物流信息的唯一渠道。
庄家通知货代后,货代并未就物流信息另行查询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以核实,而是将自庄家处获取的信息简单转告工厂。若货代谨慎核实物流信息,涉案损失或可避免或可减少。可见货代对涉案损失之发生亦存在相应程度的过错,对此应负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庄家承担80%的责任,赔货代198400元。
Tank Talk:
冤不?有点。不冤?也不应该。订个舱也不出提单就觉得自己没事了,那还老说自己什么服务好呢,服务行业终究是服务行业。你可以说不知道,但不能张口就来,出事了真要担责任的。谨慎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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