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鉴于时间上好理解,就把这事当成今年来描述。
2025年7月,货代把小美给告了,货代手里有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如下:
2022年,工厂找货代订了三条柜,运费一共30万人民币,但工厂没钱,现在工厂急需提单,2022年9月28号付了10万人民币,还欠20万运费。
货代也理解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难以结清款项,工厂需要延迟还款期限,经过双方协商,工厂承诺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先返还货代部分款项10万元,工厂承诺将于2023年4月30日前务必结清所欠货代所有运费款项所剩余款10万元整,不能再延迟还款。货代有权向工厂负责人及担保人追究法律责任诉讼的权利。
小美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协议书》中签名。
—02—
钱是没有的,还是肯定不会还了,工厂直接失联。
2024年11月24日,货代起诉工厂,但法院因为工厂起诉的主体资料不明确,没有立案。(客户信息都没搞明白。)这次货代没有起诉担保人小美。
2025年7月,货代就把担保人小美给告了。
小美说:
协议书上签字我是被迫的。担保时效过了。
—03—
法院认为:
1、没有证据表明小美签担保人的时候是被迫的,协议书中小美的担保是有效的。
2、2023年4月30号是协议书中工厂最后的付款期限,这个时间点是工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也是小美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这个最后一日前,货代应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提起诉讼/仲裁)。
现在已经2025年7月了,超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
3、货代在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工厂)提起诉讼,但未被法院正式受理,且该行为并未直接向保证人小美主张权利,因此不能产生中断保证期间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院判决:
小美不用付钱。

Tank Talk:
《协议书》仅写明“担保人”,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这导致法院直接适用法定最短的6个月保证期间。
在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的债主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无需先起诉主债务人(工厂)。
使用规范条款,如:“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的上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约定期间应足够长,为追索留出时间。三年五年肯定最好。
现场签哈,要不然偷偷找人代签到时候笔迹对不上就欧吼了。
还有,这种还款协议和欠条啥的,约定的还款日到了之后三年还不要钱的,就失效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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