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海商法5月1号要实施了,其中的第九十三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最近让大家都在热议,我发现做货代的在输出情绪,做律师的在照搬法条,现在由我这个卖保险的来给大家试着揉碎了分析一下。
目的港产生的费用,最源头讨债的人是船公司,其他极个别情况我们忽略。
情况一:CIF的。
这里又分两条路线:
1、货代出货代提单的。(1)相对于船公司而言,货代是托运人,这个大家没意见吧?船东单上的发货人是货代或是货代指定的公司名,收货人是货代指定的目的港代理(无论是否是货代公司的母公司兄弟公司,都算是独立公司,就统一叫代理。)这时候船公司对柜子里的货实际上是谁的是一无所知的。这时候海上的运输合同的两方就是:货代和船公司。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货代承担。当然,货代付完钱可以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再找自己的客户去要。货代如果觉得风险大可以选择出船东单嘛,不能既要又要。
2、出船东单的。向船公司订舱时注明了SHIPPER是实际货主,货代是代表实际货主向船公司订舱,是代理人的身份,满足这个条件,运输合同的两方就是:货主和船公司。这时货代不是托运人,而是货运代理人,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跟货代无关。
情况二:FOB的。
这里插一下,FOB的,货主(发货人)要求货代把提单给货主的,货代必须给,否则就是无单放货。
分支1货主参与订舱:货主跟货代商谈用哪个船、运费多少、提单怎么显示,这就意味着基于这份货代提单的运输合同是货主和货代在商订。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两份运输合同:货代与船公司的,货代与货主的。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货代这个托运人向船公司付钱(货代与船公司的运输合同),货代付完钱可以找货主要(货代与货主的运输合同)。
分支2货主不参与订舱:货代受老外委托联系了货主,货主不管你货代用什么船,不管你海运费多少,付钱的时候只付了LOCAL费用,即使货主发了托书BOOKING给货代,也不算是跟货代签订了运输合同。这时候货主叫:实际托运人,就是交货的人。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货主不用承担。
(延伸思考一下,外贸公司卖货给老外,外贸公司让生产企业报关拖车,那实际托运人是谁?)
契约托运人负责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这时契约托运人的概念就好理解了:与承运人签运输合同的人。货代就要找老外要钱,不能找发货人。

类似的案例本公众号之前发过很多,大家可以搜索一下看看。就研究这么多,有疑问可以留言一起探讨一下,我是卖保险的不是律师所以说错了也不怕,大家共同学习。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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