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行晚到港一个月,船公司需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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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人不谈政治,但感觉自己还是被保护的太好了,怎么也想不通怎么可能因为自己拳头大就可以随意去抓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什么规则什么国际法,拳头大就是法。不服?憋着!

稚子抱金过市,辣么多油。坏人怀疑你手里有枪的时候,你最好是真有。

牢骚发完了,看一下船公司绕呀绕你能咬他不。

—01—

2023年1月,老外找贸易公司采购产品,16条柜。贸易公司找货代订舱,货代找船公司订舱,出船东单。路线:钦州-巴生港-布里斯班。1月16日开船,预计到港日2月15日

实际路线:1月27日巴生港,然后不往前而是往后走,2月7日上海、2月20日宁波,2月23日厦门,2月24日南沙,2月25日盐田,3月10日抵达布里斯班。比原预计到到港日迟了近一个月。

—02—

中间发生的沟通记录:

1月28日,货代发现ETA时间有变,货代向船公司发邮件,要求按原配船计划不要换船。船公司回复称正在核实情况

1月29日,货代催船公司,船公司回复:明天再次确认是否可以换回航线

1月30日,货代发邮件给船公司,告知运输的货物为液袋包装,如长时间运输会导致液体凝固、沉淀,收货人极有可能弃货或发起巨额索赔,要求在上海配最快的大船到布里斯班及申请免柜21天。船公司回复:禁止在货物装船后申请额外的免费。

2月1日,货代向船公司发邮件,告知货物如3月到港,会出现凝固、沉淀等现象,收货人需要21天免柜特殊处理货物凝固、沉淀等问题。船公司回复:申请请看特殊情况是否可以给予21天的免柜。

3月6日,船公司发邮件说有两条柜发生未知液体泄露,是否需要特殊处理能否清理。货代回复:产品无毒无害可以正常清理。

稍后船公司又通知:发现另外两个集装箱也发生了泄露,且由于下雨,雨水进入到货舱,左舷舱底已满,也发现还有其他集装箱在货舱中泄露。

3月10日抵达布里斯班港,3月13日,收货人陆续提走柜子。

—03—

事毕,收货人给贸易公司发送《抗议函》,因长期运输货物密度已超标,给收货人造成极大损失,要求工厂赔3万澳元,并停止后续采购合作

因老外不采购了,贸易公司跟工厂签定的年度采购合同无法完成,工厂要求贸易公司按合同赔钱156万,贸易公司陆续赔了工厂48万。

贸易公司把船公司告了,理由:绕航、航行延误、集装箱被海水浸泡以及暴力装卸,造成其损失。

船公司也不客气,你告我我就弄你,反诉:4条柜发生泄露,造成集装箱及船舱污染,需清洁处理,由此产生清洁费、检验费以及额外的码头靠泊、操作等相关费用等共计212,822.67澳元,产生船舶滞留港口期间船舶租金及燃油损失等共计111,989.41美元。

船公司的公司架构是异常复杂的,国外总部+国内主体公司+订舱的分公司。一审法院驳回贸易公司的起诉,上诉后追加把三家都告了,高院打回重审。

—04—

法院认为:

1、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规定,ETA是指预计到达时间,并不是承诺的货物交付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船公司和贸易公司“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故本案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货物迟延交付情形下承运人责任认定的规定。

2、提单背面条款第8条载明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变更航线或以任何速度通过任何航线前往、返回、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

但上述条款属格式条款,且违反了《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规定。故提单约定无效

货代及贸易公司发现EAT变动后,数次向船公司询问航线变更的原因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时,船公司回复称“再次确认是否可以换回航线”。可知贸易公司最初订的是原航线的船,最终运输时间将近2个月,远超过贸易公司合理预期1个月的时间,应认定船公司未能按照合理航线运输案涉货物

太长了,歇一下,2026年的货运保险还需要大家多多支持,新的一年了,我想喝点好酒。嘿嘿。

3、损失金额认定。

1),贸易公司装柜前没有专业机构对货物的密度进行了检验,收货人也未对密度进行检验。无法证明货物的密度是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发生了变化

根据贸易合同,货物不合格收货人是拒收货物。贸易公司未能提交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货物全损的证据

2)、《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收货人的3万澳元,贸易公司未实际支付,这个不算损失。

收货人停止合作的损失,超过了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不算。

贸易公司赔工厂的损失,该费用与船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算。

船公司要求贸易公司赔212,822.67澳元和111,989.41美元,船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泄露是因贸易公司及其代理人或货物包装不良导致。不算。

3)、这批货共400吨,酌定泄露1.5吨,船公司按报关货值赔。

法院判决:

船公司赔贸易公司1834元。(没有万,就1800多人民币)

绕行晚到港一个月,船公司需要担责任吗?

Tank Talk:

贸易公司试图将其因本次运输事故引发的整个供应链断裂的“连锁反应”损失(对下游客户的赔偿、对上游供应商的违约赔偿,以及其主张的巨额利润损失)全部归责于船公司。但是,法律严格限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1、直接损失:支持了货物本身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物理损失(泄漏部分) 的赔偿。

2、间接/衍生损失:其商业关系破裂导致的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等索赔。这类损失通常被认为超出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合理预见范围,除非托运人在订约时已特别声明并得到承运人认可。

货代在此案中严格遵循了代理人应当尽的责任,积极主动,表现满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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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行晚到港一个月,船公司需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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