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SC Hermes III 弃船事件:
昨天的事:
- 涉事船为装箱船“MSC Hermes III”(IMO 9350317),2,490 TEU,2006 年建造,船龄约 20 年,事发时正执行上海至雅加达的航线,9月16日从上海港开船,原计划是26日到JAKARTA港。
- 新加坡时间 9 月 22 日上午 8:45 左右,该轮在越南以东约 300 公里、新加坡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出求救信号;三艘船响应,同公司的“MSC Ruby”轮(13,092 TEU)从救生艇上救起全部 25 名船员,无人受伤。

关于弃船原因:截至目前(9 月 23 日)没有任何官方披露。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明确未说明导致弃船的事件性质,船舶跟踪信息显示弃船后该轮仍在南海向东北方向漂航,MSC Ruby 及另外两艘 MSC 船舶在附近守护。值得注意的是,该船近年的港口国检查记录没有重大问题。
船上没起火冒烟的公开画面、船员全部从容登上救生艇,这类细节通常指向进水/失稳或机舱故障类险情而非猛烈火灾,但这只是推测,需等船旗国(利比里亚)和 MPA 的事故调查。另外,这已是 MSC 近两年第三起高调事故——2025 年 2 月 MSC Baltic III 在加拿大纽芬兰搁浅、2025 年 5 月 MSC Elsa 3 在印度外海倾覆沉没。
二、船长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弃船
恰恰相反,弃船是法律上的最后手段,且有严格的程序义务:
- 弃船令只能由船长下达,且前提是船舶已处于紧迫危险、继续留在船上会危及人命、抢救措施已无效。船员自行逃离属于擅离职守。
- “船长最后离船”是国际通行的法定义务:弃船前船长必须指挥抢救、组织旅客和船员先行撤离,并尽力携带航海日志、海图、证书和贵重物品。中国《海商法》第 38 条就明确规定“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 提前弃船要负刑责:最著名的反例是 2012 年意大利“歌诗达协和号”(Costa Concordia)触礁倾覆,船长 Schettino 在乘客撤离完成前自己先上了救生艇,最终因过失杀人和弃船罪被判 16 年监禁。
简单说:船确实保不住、人命优先时可以弃船;但船长弃得“太早”或扔下乘客先跑,就是犯罪。
三、历史上的弃船事件与货主赔偿——共同海损是关键
弃船或重大海难后,货主往往真的要掏钱,机制是“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船货共同安全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救助费、避难港费用、拖带费等),由船方和所有获救货主按货值比例分摊。典型案例:
1. Maersk Honam 轮(2018,火灾弃船)——教科书级案例。该轮在阿拉伯海起火,5 名船员遇难,船东宣布共同海损。理算人 Richards Hogg Lindley 将救助担保定为货值(CIF)的 42.5%,外加 11.5% 的共同海损担保——即货值 10 万美元的货主,须先交 5.4 万美元担保(现金或保险保函)才能提到货;交不出,船东有权留置甚至变卖货物。
2. Ever Given 长赐轮(2021,苏伊士运河搁浅)——虽未弃船,但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后,船上 1.8 万个集装箱的货主同样被要求按货值比例分摊救助费用,否则不放货。
3. MSC Elsa 3(2025,印度外海沉没)——船员弃船后船舶沉没,货主除货物全损外,若宣布共损仍需参与分摊。
4. Morning Midas(2025,太平洋火灾弃船)——载 3,000 余辆汽车的滚装船起火,22 名船员弃船获救,船体最终沉入约 5,000 米深海。
货主要承担什么、怎么落地:
- 货物获救的货主:按受益货值比例分摊救助费、修理费等共损费用;不提供共损担保(现金保证金或保险公司出具的 GA Guarantee)就提不到货。
- 货物受损的货主:若货损属共损牺牲(如灭火水渍、抛货),损失本身可列入共损受偿,但剩余货值仍要参与分摊。
- 投保了货运险的货主:无论任何条款均承保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分摊,由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并垫付,货主基本无感;没投保的货主则要自掏现金保证金,历史上不少国内中小企业因拿不出钱直接弃货。
回到本事件:如果 MSC Hermes III 后续需要拖带救助、宣布共同海损,船上货主就会进入上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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