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贸易公司找江苏一个货代订舱8条柜,货代找庄家订,庄家找船代订,出正本船东单,SHIPPER是香港贸易公司。
捋一下,香港贸易公司-货代-庄家-船代-船公司。
柜子到港后无人提货,差不多一年后,船公司把庄家给告了,而且只告庄家,让庄家赔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2000元。
庄家说你高低把货代和香港贸易公司给一起告了吧,只告我是几个意思。船公司说我就不,就只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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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向法院申请追加货代和香港贸易公司做被告,法院准许。
货代说:我就是个货运代理,不关我事。
香港贸易公司(发货人)说:
1、诉请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2、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托运人全部的义务,也支付了运费。国外收货人明确向船公司表明弃货,船公司诉请的费用应由收货人承担,船公司的相关损失与我无关。
法院就问船公司,是收货人发文件给你说弃货了吗?船公司说没有收到过收货人发的相关文件。香港贸易公司就拿出来证明,收货人确实发了弃货通知给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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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货代向庄家订舱是盖自己的章,庄家向船公司订舱是盖庄家的章,最后船东单上的SHIPPER是香港贸易公司,后面做电放时,保函上的章也是香港贸易公司的。
所以,船公司和香港贸易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船公司有权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损失向发货人香港贸易公司主张相应损失。货代和庄家都是货运代理人。
2、事实证明,不存在货代和庄家不披露真实托运人导致船公司损害的情形。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几方当事人的确认,货代、庄家、船代均非涉案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在提单项下货物运抵卸货港却无人提取的情况下,船公司让庄家和货代据此承担托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船公司根据集装箱重置价人民币19000元共计人民币152000元来主张损失,金额合理。
4、船公司从2017年6月17日起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在案证据显示,庄家在2018年年初就已明确告知船公司“收货人一直不提货,货不要了,麻烦按照弃货处理”。而船公司迟迟未作处理,直到2018年6月4日即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向法院起诉,且列明的被告只有庄家。根据提单载明情况,以及其收到的电放保函,都可以明确识别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是香港贸易公司。
船公司作为世界知名的航运企业,规模显著,有专业的风控和法务部门,从业经验丰富,并委请专业律师,在识别谁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这个问题上,船公司不应该选择错误,而仅将层层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庄家作为被告,却放弃将容易识别的托运人香港贸易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且本案在第一次证据交换时,庄家明确指出适格被告应是托运人香港贸易公司,在本院向原告释明后,船公司仍未申请将香港贸易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更未明确向香港贸易公司主张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船公司一再放弃将适格的香港贸易公司作为被告,而将住所地位于上海的庄家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船公司在明知适格被告的情况下通过起诉非适格被告从而导致规避诉讼管辖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通过这种诉讼技巧的选择,以期维护自己权益。
船公司对法条的过度解读,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更不利于市场的正确导向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综上,诉讼有效期已经超过一年。
法院判决:
所有人都不用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给船公司。
Tank Talk:
给上海海事法院点赞。目的港费用是托运人的责任,在托运人很明确的情况下,浪费人力物力找货代起诉个毛线。我猜是因为这个香港贸易公司是个巨大的货主。
货代也要注意,托运人一定要是真实存在的,要不然责任就要全部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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