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先讲个故事
深圳小卖家张三,在美客多上接了个大单,喜滋滋的向大货代李四订了个舱,李四为张三签发承运人为李四的 HBL copy件,托运人张三。
起运港南沙,卸货港墨西哥曼萨尼约,交货地墨西哥城(需铁路中转),责任期间公路 / 铁路至门,货物发票价值 140701.9 美元。
船舶到港后,货物在陆运至墨西哥城途中被不明人士拿枪顶着司机脑袋,连车一起抢走了,货物从此下落不明。
这里插播一条真实的段子
去年我去千合文彪那里玩,碰见一个墨西哥做清关的哥们儿在跟文彪推销他的墨西哥清关资源,别的我没听清楚,只记得那哥们儿讲:
“彪哥,我司在墨西哥实力雄厚,有丰富的黑社会和军方资源,保证你的货不会被抢。”
听到这几句,我就觉得这个哥们儿哪个村儿的呀,大白天的一个菜没有他咋能醉成这样,做个清关还特么黑社会和军方资源。
现在回忆下,不管这哥们儿是不是真有这个资源,但是看来要做墨西哥还真要有这个资源才行呀。
——正文开始——
这柜货因为有找财宝网的坦克买了保险,且被保险人为收货人,承保公司人保核损后向收货人支付保险赔款 139294.88 美元,收货人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Ps:此处为无效广告,坦克因为赔了这一单,直接不做墨西哥保险了。
话说坦克可以吃亏,但是保司那是不能吃亏的!这头赔完收货人回头就把承运人李四起诉了。
正沉浸在货物被抢悲伤不能自拔的李四顿时雪上加霜。但是顽强的货代人不能低下高贵的头颅,否则皇冠会掉。
李四在法庭上辩称
我司未签发正本提单给货主,且货物还没到地方就被抢了,并未实际交付给收货人。
依据我国物权法,收货人并未取得货权,根据海商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收货人连货权都没有,哪里来的保险利益,人保就是犯贱,有什么脸来告我,不知羞耻的东西。
还有就是保险公司的 “检验报告和损失调查” 是国外非原件且未公证认证的证据,不能作审判可采信的有效证据。
法院说了
货物电放,李四虽没签发正式提单,但向货主提交了提单复印件,有收货人和承运人信息,货主出示收货人已付货款证明,货权自动从货主流转为收货人,所以收货人作为善意获取方,肯定有索赔权的。
本案不必对保险合同关系实质性审理,人保有汇款转账凭证和权益转让书,行使追偿权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关于李四你提出的对方提交的外文未公正的证据,虽不能明确货物丢失是因为抢劫,但你李四在法庭答辩中表明货物交接方式需陆路运输,货物到港时间不明且你没证据证明货物去向,未完成交付。
是不是抢劫被谁抢怎么抢已经不重要,也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但货物丢失的事实已经明晰,作为承运人在承运期丢货且无约定免责事由(加粗处划重点,要考的),让你赔钱有什么问题呢。
谁出提单谁是承运人,这是国际货运行业司法实务中的惯例。多式联运中,签发提单的货代也就是承运人,承担承运责任。
另外,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无船承运人也是承运人,再说了,指不定人家哪天发达了就有船了呢。
最终法院判决
李四支付人保139294.88美元及相应利息。
老杨的总结
还有就是除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情况外,多式联运中境外货物丢失可适用当地赔偿标准,包括货物丢失损毁和共同海损责任。
出现货物丢失损毁的时候,有保险的可以直接找保险,没有保险的可向承运人索赔,只是可能需要打场官司,至于发货人和收货人谁能索赔,这里判断很简单,就是货权流转到谁手里,谁就是东家。
对了,还有个最重要的提示,就是做货代只能赚跟风险匹配的钱。
千万不要收白菜钱,担白粉的险,对这种高风险航路,要么提前约定货损争议以及延误和其他应知风险的处置方案,要么就是把货丢给狗大户做承运人。
这种航路买保险也不靠谱,自从坦克赔完这单后,行业正规的保险中介基本都不接墨西哥的单了。
当然,也可以不做这单生意。不然赚了10000块还是人民币,赔的时候要10万还是美金。但凡这点都还想不通的话,那你就不是全村人的希望了,过年回家村长直接让你坐小孩那桌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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