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的公司出口了一批高压开关设备到印度,420千伏的,价值不菲。
2019年2月,老周和一家货代公司签了合同,委托对方把这批货从中国泰安经海运、陆运,全程运到印度收货人的工厂。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货代公司对从厂里装车到运抵收货地这一段路程的货损、丢失,承担全部责任。
老周觉得挺放心,但事情还是出了问题。
货物运到印度收货人工厂后,开箱一看:凹痕、变形、划痕,什么都有。
收货人当场就炸了。

立马找检验机构来验货,评估损失。
好在当时老周买了保险,这批货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货损发生后,保险公司依合同向老周支付了保险赔偿款129万,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现在保险公司有权替老周去找货代公司要钱了。
时间一晃,到了2022年。保险公司把货代公司和印度的物流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29万及利息。
货代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第一反应就是:告晚了!
2019年货损,2022年才告?
这都隔了三年了,是不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货代公司说:
“2019年货就坏了,你2022年才来告我?”
“法律依据《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你早就过了。”
“就算不适用《海商法》,按《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也是3年,你这时间掐得刚刚好,我不认。”
第一个争议:保险公司起诉时,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说:这个案子和一般的海上货物运输不一样。本案是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货物从中国泰安出发,经海运、再经印度陆路运输,才到收货人工厂。
而且,货损具体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根本确定不了。
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海商法》里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1年特殊诉讼时效。
那应该适用什么?
法院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保险公司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时间,仍在3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范围内。
结论:没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个争议:货损区段无法确定,货代公司和物流公司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说:根据《海商法》第106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货损区段无法确定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只是印度陆路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保险公司没能举证证明货损发生在物流公司负责的陆路运输区段。
所以,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流公司不用赔,货代公司一个人扛。
第三个争议:货损赔偿数额,能不能按《海商法》的承运人赔偿限额计算?
货代公司说:我是承运人,赔偿有限额的,不能按实际损失全赔。
法院说: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适用,有个前提。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性质和实际价值。
本案的货物是420千伏高压开关设备。
货代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明知货物的性质和高价值属性。
所以,前提不成立。不能按赔偿限额算,得按货物实际损失算。
法院依据《海商法》第55条,按货物实际修复费用计算损失,再扣除货代公司已经向开关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最终确定赔偿数额:822100元。
给各位朋友提个醒:
1:诉讼时效要搞清楚,不是所有案子都是1年。
很多人觉得,运输纠纷诉讼时效就是1年,这是《海商法》里针对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
但多式联运、货损区段无法确定时,适用的是3年普通诉讼时效。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只要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区段,经营人就得对全程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里如果明确约定了全程货损责任,那更是直接依约认定经营人的违约责任。你接了全程的活,就得对全程负责,别想着甩锅给实际承运人。
3:货物价值高,别想着用赔偿限额来免责。
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适用,前提是不知道货物的性质和实际价值。
你明明知道货物是高价值的,还按普通货物来运,出了事想按限额赔?法院不认。
4:货损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保险公司2019年货损,2022年才起诉,虽然没超过诉讼时效,但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找,维权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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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略律师(大信法务)-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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