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原告:货主(大信代理)
被告:供应链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
案由:多式联运合同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我们的客户老赵,做电动滑板车出口。
2024年,老赵有5个柜的货要从浙江金华发到波兰。
老赵自己不懂货运,一直交给老搭档老林安排。
老林接单后,转手给了亿邦达——一家管头程、海运、尾程派送,还包进口清关的供应链公司。
运费照单付了,清关费约好货到签收再结。老赵这边,就等着柜子到波兰。
谁知道,这一去,货就再也没到齐。
先是两个柜到了仓库,老赵按装箱单清点,少了112台。
没过多久,老林传来消息:剩下3个柜被海关查验,一直没放行。
老赵急了:”货到底还发不发?”
老林也急。
就在这时,亿邦达发来一份说明:
《情况说明》
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要先付20万清关费,7252号柜4到5天送到波兰仓库,另外两个柜2到3天送达;如果没按约定时间处理好,可以直接去派出所报警,按诈骗罪处理。
(实际上并不满足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要素。)
老林信了,当天转了20万,转账备注写得清清楚楚:用来派送三条柜子和112台设备。
钱收了,货还是没影。拖到2025年3月,老林实在没办法,报了警。
报警解决不了赔偿。
老赵找到了我们——广东格略律师事务所大信团队。

坐下来一聊,难点马上浮出来:老赵的钱是付给老林的,老林的钱是付给亿邦达的。老赵和亿邦达之间,连一份合同都没有。
“我没跟他签过合同,怎么告他?”老赵问。
“货是它弄丢的,钱是它收的,责任跑不掉。
问题是起诉主体,你跟亿邦达没有合同关系,按理说告不动它。”我们说。

很多货主到这一步就卡住了,不是合同相对方,起诉主体都不适格。
“那怎么办?这钱就这么算了?”老赵急了。
我们翻出民法典第926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老林以自己的名义跟亿邦达签的运输合同,现在因为亿邦达的原因履行不了。
老林把亿邦达披露给老赵,老赵就能直接行使老林对亿邦达的权利,以自己名义起诉亿邦达,要它赔全部损失。
关键一步,是让老林出具书面说明:同意由老赵行使对亿邦达的所有索赔权利,老林自己不再向亿邦达主张,两边怎么结算,另行处理。
资格问题解决了,案子立了上去。
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那天,亿邦达经公告送达,没到庭,也没提交任何证据,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庭上我们主张
1
多式联运经营人:
亿邦达收了全程费用,管头程、海运、尾程派送加清关。
海商法第104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没送到,就是违约。
2
货物视为灭失:
亿邦达不来举证,货物下落不明,法院合理推定货物已脱离其控制,视为灭失,按实际价值赔。
3
打掉格式条款:
合同里写着”货物灭失按10万美元/柜赔偿”——这个限额远低于货值,且亿邦达未采取明显的提醒义务。
海商法第44条、45条:约定的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无效。想拿一柜10万美元打发?法院不认。

按照法院要求补充完证据后。
最终判决:
亿邦达赔偿货物灭失损失,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赔偿清关费,承担律师费共计478万余元,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5,341.26元。
本案亮点:
1.委托人介入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客户与承运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按常规不具备起诉资格。本案依据民法典第926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客户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法院予以认可。
2.长期不交付,主张货物视为灭失:
货物迟延交付超过合理期限,承运人始终未说明货物下落,依法律规定主张按灭失处理、按实际价值赔偿,避免陷入无限期等待。
3. 限赔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合同约定”货物灭失按10万美元/柜赔偿”,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且系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依据海商法第44、45条认定无效,按实际货值全额赔偿。
4. 对方缺席、公司破产,判决仍获支持:
承运人公告送达未到庭,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缺席审理取得生效判决,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受偿。
5. 证据链相互印证:
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报关单、清关费转账、《情况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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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略律师(大信法务)-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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