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2014年4月,宁波一家工厂委托货代将一批烤箱运往以色列,提单白纸黑字约定凭正本放货,可货物到港后,货代未见到正本提单便将货放行。
一个月后空箱已返还指定堆场。工厂才发现货早已被提走处置,但是正本提单还攥在他手,尾款也还没收到。
工厂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没有第一时间起诉,反倒先找货代协商退运与赔偿,只是货代那边始终无实质回应。
那工厂也不是软柿子,任人拿捏。于是在2015年1月工厂向货代发送加盖公章的《关于要求立即安排退运并告知相关费用的函》。这次货代回了邮件,只有两个字“收到”。
工厂以为这个收到的意思是同意,会立即安排退运,可左等右等,对方始终毫无动静。
第一次已读不回,第二次同意但是不做,工厂觉得货代在故意戏耍他,这才决定告他。工厂用关联公司的名义将货代告上法庭,被法院认定主体不适格驳回了。
2016年6月工厂亲自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时效起算点为2014年5月18日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节点,工厂起诉已超《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且无有效时效中断事由,判决驳回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货代赔偿工厂货款损失20277.6美元,案件受理费由货代承担。
201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二审,维持一审。
争议焦点
1.无单放货的1年诉讼时效,到底从哪天算起?
法律明确规定索赔时效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本案里2014年5月18日空箱已返场,货代客观上根本没法按提单交货,这一天就是时效起算的硬标准,算下来到2015年5月17日时效就彻底届满,工厂2016年才起诉,妥妥超期。
2.货代只回“收到”,算不算同意赔偿、中断时效?
很多人觉得对方回了收到就是同意了,实则不然。
法律里能让时效中断的同意履行义务行为必须是明确、具体、具有履行意愿的意思表示,比如定好赔偿金额、说清退运时间,或是实际交钱办手续才算数。
而货代仅回收到两字,就跟回了个“1”一样,只是表达知道了的意思。没任何实际承诺,也没半点履行动作,根本不算法律上的认账,不属于同意履行义务,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结语
在商业交涉里,收到、已阅、1这种回复或者既不拒绝也不认可的冷处理态度,在法律上压根不算认账担责。这种回应说白了就是在拖时间,根本不是愿意承担责任的明确态度。
所以要是遇上本案里工厂这种情况,想协商解决的同时又怕过了维权时效,要么直接走诉讼、仲裁程序,要么就和对方签一份明明白白的《延长时效协议》,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发正式邮件,把同意赔偿、安排退运的具体说法写清楚,用这些实打实的办法,才能守住维权的时间底线,避免时效一过,有理也没处说。
记住一句话:口无实诺,不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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