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份货主要求货代签的合同吧
1、中国到俄罗斯,海运,包税清关到门;
2、每柜81000美金all in价格,且在任何情况下保证不涨价;货主需要保险的,货代按货值2%收取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不买保险按每柜56000美金赔偿;
3、时效要求60天内,若有延误从第61天起,每柜每天100美金赔付,按照承诺到货时间起,再过60天(即起运120天)未到货的,按货物灭失处理;
特别备注不管发生任何事情(国家政策调整、海关罚没、税警拉货等),责任全由货代承担。
4、运费到付,每条柜货代需要支付押金50万元人民币给到货主。
合同条款不予置评,毕竟站哪边对方都会觉得我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不知道是不是梁静茹给的勇气,自信的货代熊大付了50万押金后签下了这份合同。
第一单下过来了,熊大订舱后派拖车到了货主指定的工厂装货
熊大出具海运运单一份,载明发货人为工厂
货主用的是工厂的名义和核销单出口的,报关货物价值为327259.8美元。
商品名称为袜子580包,申明货值200万元人民币;货物运输始发地为义乌,目的地为莫斯科,运费总计81000美元,货到付款。
注意:不晓得是不是坦克偷懒了,竟然没有说服货主买保险。
不出意外的话,就出意外了。整柜的货没了,也不知道为啥,判决书上没写,我也不好问,毕竟伤口撒盐这种事老杨不好意思干。
按一般人理解,合同都签了,出现了这么不幸的事儿,双方节哀顺变完以后就按合同办事就好了。
因为没购买保险,按合同熊大赔偿每柜56000美元,算上之前50万押金,对冲下基本也就差不多清账,然后接着奏乐接着舞了呗。
如果真这么就结束了,那岂不是对不起老杨精心编纂的标题了。
如上面仔细看的小伙伴,这里其实涉及了三个人物
工厂、货主和货代熊大。
货主跟熊大签的合同,但谁知道货主和工厂的法人是同一人。
为了绕开合同里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不讲武德的货主就用工厂名义把熊大告了,反正看情况就是,我不管我不管,虽然我签了合同,但是现在我就是不想吃亏,什么要脸不要脸,那玩意我没有,熊大你就得赔偿报关货值327259.8美元。
法院判决
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很爽
驳回了工厂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两个。
1、熊大所出具的海运运单,虽载明发货人为工厂,但海运单不是提单,没有货权凭证作用。工厂不能凭借海运运单以及海关出口报关单,来否定熊大与货主公司之间书面签订的运输及清关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工厂仅依据同批货物、相同的海运运单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起诉讼,宣称其为涉案货物的货主与托运人,且与熊大公司之间存在口头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故而,工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换个说法,即便工厂和货主公司具备共同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熊大公司与货主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也应当依法对工厂产生约束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货物没有投保,那么需按照义务保险价,也就是每柜 5.6 万美元的标准来进行赔偿。所以,这一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
货主看到判决傻眼了
妈的,精心布的只赚不赔局被法院给破了,上诉试试吧,搏一搏吧,毕竟便宜占少了那就是吃亏呀!说不定我运气好,万一二审法官是个傻子呢。
二审判决
很快,二审法官仔细审理了材料做出如下判决
关于工厂诉讼主体资格:货主公司说工厂是货主,自己仅代生产出运并收押金,且熊大在出口、报关及合同履行中未对工厂身份异议,海运单也载明发货人也为工厂,所以工厂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工厂既称委托货主公司签运输合同且自身是真正托运人,又否认合同约束力,那就是逻辑矛盾,所以应受合同约束。毕竟按照熊大描述,合同可是货主自己出的,熊大是一个字没改,所以合同能明确表述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判定当初签定的合同应该具备法律效应。
最终二审终审判决,熊大按合同约定赔偿即可,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货值责任。
本案总结与启示
1、愿赌服输,做个真男人,当然,一方为女的另说,比如找坦克买个保险就好了嘛。
2、合同签署需谨慎,一旦合同签署,只要不违背合同无效的五个点,那么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应的。
PS:合同无效的5个要点
1、一方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且损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看完了了嘛?学废了嘛?算了,老板,不用那么辛苦了,找老杨吧,老杨给你整的溜溜的。
要是觉得老杨服务不好,客官也请留步呀,可以换一批,老杨的同事们也很专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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