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财保网坦克跟我讲了个故事,觉得挺有趣,跟大家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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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这样的
有一年的11月20日,小货代光头强通过QQ向知名大货代长帆物流询问黄埔至泰国林查班港的货柜海运费价格,长帆公司报价为26美元/柜(含THC)+文件费+铅封费。
光头强一听这个价格,两眼放光,立马就发了BOOKING定了10个小柜。
11月30日,长帆发邮件给了光头强账单,账单里的海运费是260美元。
光头强收到账单后,立马跟长帆公司反馈称,“账单金额错误,跟报价有出入,请修改账单”,并把11月20日长帆的QQ报价记录截屏发了回去。
12月1日,光头强电子邮件联系长帆,要求处理账单与报价不一致问题。
12月4日,长帆公司邮件回复称,“公司不能亏损,此票我也没办法承担这么多,现在给的方案200美元/柜,我承担60美元/柜”。
12月6日,光头强向长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长帆必须尽快解决账单和报价单不一致问题并交付正本提单。
12月7日,迫于客户的压力,光头强只能先向长帆账单费用人民币18000多,并在律师(不是我)的教唆下发送电子邮件称“由于贵我双方未达成一致,请按贵司账单开出发票,我司迫于拿单放货压力,先安排支付运费”。
光头强付款拿到提单后,先平息了客户的怒火,然后反手就把长帆给告了,要求按照事先约定的26美元一条柜计算,退回多付的运费,因长帆在实际履行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后,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之所以按账单付款是因受长帆公司拒开提单的胁迫才被迫付款的。
长帆被起诉后,迅速组织内部调查后,查明事实并爽快的承认,是因为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将运费260美元/柜报为26美元/柜,但随即在后面寄送的账单上对该费用作出了及时修正。并且提供了这10条柜付给船公司的费用实际是240美元/柜(含THC)的证据。
长帆提交了当时其他船公司MCC公司和阳明海运的报价邮件及报价单,MCC是150美元/柜、码头操作费人民币690元。阳明是50美元/柜、THC人民币890元。长帆公司的海运费报价包含了THC为26美元/柜,明显低于MCC公司和阳明公司的报价。
法院判决
直接说法院判决结果吧
法院判决长帆无需退还运费,应该按260美元一条柜收费
光头强输了,不但一毛钱便宜没占到,还贴了6000块律师费,还有就是订舱抬头也被拉黑了。白折腾了一圈,底裤都亏没了。
看到这里,诸位先别急着生气,说什么长帆大公司仗势欺人,跟法官是不是有关系。老杨跟你说,不敢说别的,就这个案子,绝对没有,且法官判的一点毛病没有。
为啥这么说?诸位请先忍下怒气,听听我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分析
1、光头强作为专业货代,应当清楚知道涉案运输航线的海运市场价格,在长帆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光头强怎么会不知道怎么回事呢。但是光头强揣着明白装糊涂,将错就错浑水摸鱼,违背民法典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2、民法典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根据托书(BOOKING)的注意事项第7项“托运人拒付运费、码头操作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给其受托人,受托人有权扣押、留置其货物及所有相关运输单证”的约定
在货代公司未支付海运费的情况下,长帆公司有权留置提单等运输单证,拒绝签发正本提单并不属于胁迫行为。
所以,可以理解为约定留置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应。
3、本次事件属于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情形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长帆就是业务人员的不严谨导致的报价错误,且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错误价格与正常价格相差巨大,致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真实意思,长帆可依据此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运输服务已经交付完成,不具备撤销的可行性,那么就只能让光头强付款了。
4. 光头强对本次报价应知其为错误价格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很明显,光头强没有这么做。有人认为诚实守信是道德层面的事,其实不是的,民法典里的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都是法律规定的,有强制性。
5. 还有同学认为,光头强属于善意取得
关于这条,是个货代心里都明白怎么回事。如果说非得讲自己不知道,那只能说你连基本的船务港务费用构成都不懂,那你不配吃货代这碗饭。
其实吧,这个案子引起的议论比较多,比如合理的利润如何鉴定?
——-THE END——
故事讲完了,我知道很多朋友还是不服气。
但是这重要吗?
法院判决具备司法强制性,一点都不在乎你服气不服气,你只能遵守法律和规则。
如果觉得法律不公正,你又没有能力自己开个派出所和法院的时候,
唯一能做的只有
学习它,了解它,熟悉它,利用它,用它保护自己!
啥?嫌学法律太麻烦?
那简单呀,跟老杨做朋友。老杨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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