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货从中国运到墨西哥,收货人凭空消失,货被海关直接没收了。货代转头去找当初委托他出运的汕头公司要运费,汕头公司说我只是帮买家跑腿的,运费又不是我答应付的。法院最后怎么判的?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汕头有一家公司,2021年11月接到一笔订单,有个墨西哥客户要从中国进货发到墨西哥,指定了一家深圳货代来运这票货。汕头公司就以发货人的身份,向深圳货代发了订舱委托书,双方约定了出运细节。
第一票货走得很顺。2022年1月,墨西哥那边按时付了运费,四千多美元,双方合作愉快。
问题是第二票。
2022年2月,货从中国出了,目的地墨西哥。货到港之后,买家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不提货、不回邮件、不接电话,整个人像没存在过一样。深圳货代多方联系,始终找不到人。货在目的港码头一放就是好几个月,根据集装箱流转记录,货物卸船后再无人提取,最后被墨西哥海关处置了。
货没了,运费也没人付。
深圳货代转头去找汕头公司要钱。汕头公司不认:运费是到付的,本来就该收货人付;我只是帮买家跑腿订舱,不是我买的货,凭什么要我出钱?
2022年8月,深圳货代把汕头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支付运费12095美元加利息。
法院怎么判的
汕头公司在法庭上提了三点意见:实际托运人是墨西哥买家,我只是联络人;货是不是被海关没收了举证不充分;就算买家没付运费也跟我无关。
法院没支持。
法院认定,汕头公司虽然是以他人名义发的订舱委托书,但他实际实施了委托订舱、支付起运港费用、出具电放保函等一系列行为,这些才是判断合同关系的关键依据。
至于墨西哥买家,只是指定了哪家货代来运货,并没有和深圳货代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关于货物状态,集装箱流转记录清清楚楚:货物2022年运抵目的港,一直没有人提取,墨西哥那边对长期无人提取的货物有权处置。
海商法规定得很明确: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无法提货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运费及产生的费用。买家消失了,托运人就得兜底。
一审判决汕头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货代行业提了几个醒
Q1:运费到付,真的就安全吗?
答案是不一定。合同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承担,但收货人消失或者赖账的风险,合同保护不了你。
货代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提前评估目的港买家的信用状况,不能光听国内卖家说”这买家很靠谱。
Q2:帮别人订舱、跑腿,有没有法律风险?
有。法院认定汕头公司是托运人的核心依据,是它实际发出了订舱委托书、支付了起运港费用、办理了电放手续。
所以货代在接这种”中间人”委托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合同相对方是谁、谁对运费负责,不要因为人情就省略了这些环节。
Q3:目的港无人提货,该怎么止损?
越早行动越好。一旦发现收货人失联,货代应当第一时间启动货物处置程序,和船公司、目的港仓库保持沟通,争取把损失控制住。
这个案子里的货被海关处置了,货代最后连货物都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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