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天天出的电放保函,很多货代以为只是一份走流程的公式文件,自己只是代办。直到目的港收货人迟迟不提货,巨额滞箱费砸下来,才发现那张盖了章的保函,早已把整套运输合同签进了自己的责任里。
一、收货人失联,货代赔钱
2017年2月,大连一家公司委托货代公司将2票共12个柜子从大连运往印度那瓦舍瓦港。交易谈好走电放,即不用正本提单,凭指令放货给印度的收货人。
货代公司作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向新加坡船公司出具了电放保函。保函白纸黑字签下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全部条款,包括提单载明的法律适用条款。
一票3月23日卸船,一票4月7日卸船。可货物漂洋过海到港之后,印度收货人迟迟不来清关提货。 船公司代理、码头场站连续多轮发提货、催费通知,甚至发出海关拍卖最后催告。催告期满10日后,货物连同12个柜子被印度海关监管扣押,集装箱无法收回,滞箱费一天天持续累加。
几番沟通无果,2018年,船司将货代公司、货主一并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连带索赔总额折算人民币近 1400 万元,包含巨额滞箱费、堆存费、港杂费以及12个集装箱赔偿。
后续查明,货代公司签的同意提单背面全部条款,包括约定这份运输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
法庭之上,货代公司主张只是货代,不是真正的卖方,货主才是实际托运人,并且该用中国法律来审,而且案子已经过了时效。船公司依旧这边坚持,按照保函为准,双方已经说好适用新加坡法。新加坡法下,向托运人索赔的时效长达6年,案子根本没有过期。
最终法院判决
货主从来没有和船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不用担责。
货代公司在提单上登记为托运人,主动提交电放保函,是这份海上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则要承担对应的合同义务。
12个箱子里,6个顺利返还,且法院按照新加坡法参考前述判例,给两票货物分别划定了截止日,只收取一票到2017年5月及另一票到6月的滞箱费。船公司只拿出了堆存费、港杂费的发票复印件,仅有复印件,无对外实际付款凭证,这部分请求全部驳回。
2019 年12月,判决落定,货代公司需要向船公司支付滞箱费合计 69 万余元,加上利息;另外赔付集装箱损失30万余元。

二、法院为什么判货代公司赔钱?
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属于契约托运人。
本案中,船公司主提单货代属于托运人,货代又出具了电放保函,系契约托运人,应当承担托运人的合同义务。货代公司主张自己只是货主的代理人,但是没有充分证据支撑该代理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三、为什么适用新加坡法?
在本案中,提单背面条款本身存在不一致。首要条款指向《海牙规则》,而第27条法律适用条款又约定“本提单条款未尽事宜受新加坡法律管辖。无论如何本提单条款适用新加坡法律解释”。
如果只看提单,条款之间确实存在冲突。但法院的逻辑是,保函已经构成了双方就法律适用的一致意思表示,货代公司接受了整套提单条款,包括第27条第1项。因此,本案适用新加坡法律。
同时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诉讼时效随准据法确定,故本案索赔时效适用新加坡法的 6 年时效。
四、签电放保函前实操清单
在国际物流交易中,货代几乎不可能回避电放,但签字之前,至少确认以下几件事。
1、 确认在提单上的身份
确认是作为代理人签字,还是被记载为托运人。如果提单托运人栏写的是公司名称,承运人追责,很难用“我只是代理”来抗辩。如果必须由你订舱,考虑在委托书和提单补料中明确标注代理身份,并保留委托人的书面授权链条。
2、 看清保函里的表述
看清保函中有没有“纳入提单全部条款”的表述。如果保函要求同意将提单所有背面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可能是一套从未阅读过的规则。
3、目的港收货异常下通知要留痕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关注承运人是否及时通知托运人。对货代而言,一旦知悉收货人可能不提货,向你的委托人发出的每一次催告、每一份费用预估,都应当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留痕。这些记录将来既是你向承运人争取减损的依据,也是你向货主追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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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略律师(大信法务)-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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