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船公司与货代是合作多年的老搭档,这一次货代委托船公司承运一万吨煤炭,双方靠着对对方的信任直接口头敲定了合作事宜,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船公司顺利装载煤炭起航,一路平稳抵达目的港。可船舶靠港后,因为口头约定时并没有明确接驳时间,所以货代迟迟没有安排接驳的小船前来卸货、转货,船舶只能一直停靠在码头。
船公司急得团团转,船舶长期滞港不能卸货,不仅占用泊位,更没法按时开航执行下一个航次。而且每日闲置都在产生高额的船舶滞期费,损失一路飙升。
期间,船公司多次向货代催要运费与滞期费,但始终没有拿到钱。
眼看着这趟运输入不敷出,船公司直接和货代撕破脸,行使留置权,拒绝卸载剩余的数千吨煤炭,将货物扣在堆场,想以此逼迫货代付清费用。
双方一直僵持不下,这一扣就拖了大半年时间。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与协调下,货代缴纳了足额保证金,才得以将被扣的煤炭提走。
可经过第三方装卸公司现场计量,这批煤炭到港数量与提取数量相差巨大,足足少了717.17吨,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损失金额高达85万多元。
货代当即提起诉讼,要求船公司赔偿全部货物缺少损失。船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合法留置、维权有理,货物短少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2016年,一审判决船公司公司留置超限和保管不善,赔偿货代损失856,219.21元;货代支付润航公司滞期费等73,228.5元;两相抵扣船公司赔偿货代782,990.71元。
2017年,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船公司基本不承担货损赔偿。
2021年,最高法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恢复并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1.船公司行使留置权为什么反赔钱?
法律确实明确赋予了承运人留置权,当货主不支付运费、滞期费等合理费用时,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但这项权利有严格的法律边界。
* 首先扣货不能“以小博大”。
煤炭可以拆分计量单独处置,属于典型的可分物,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可分物的,留置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本案中船公司主张的滞期费用仅数万元,却留置了价值上百万的煤炭,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构成超额留置。
* 行使留置权时,必须要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本案中,船公司留置货物时没有与货代做好交接确认,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保管责任,无法反驳第三方出具的货物短少数据,最终被认定保管不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很多货代和船公司都觉得不给钱就扣货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留置权是把双刃剑,用不好就会反噬自己。
像煤炭、粮食、钢材这类可以分开算的货物,扣的货价值尽量和你要的费用差不多,如果为了几万块钱把人家价值几百万的货全扣在手里,一旦这段时间价格跌了或者货出了损耗,就很可能从要钱的人变成要赔钱的人。
而且留置权也不是一扣了之,从货物被你控制的那一刻起,妥善保管的责任也就跟着来了。
不管是扣货、转场还是入库,最好都有第三方在场清点计量,不然真到了法庭上,凡是说不清楚的货损,多半都会由实际控制货物的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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