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到10月,深圳一家货代公司接了某甲公司两票FBA海运。一票发美国,一票发德国,两个集装箱。
货代按约完成运输,货送到了。2025年4月17日,货代给某甲公司出了对账单:海运代理费204,587.80元。对账单上写着到港7天内付款。某甲公司也确认了这笔账。然后一分钱没付。
货代起诉到广州海事法院。某甲公司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
某甲公司在法庭上的说法倒是很直接:不是我不想付,是我自己也栽了。这批货是卖给国外客户的,结果老外拒收了。我价值几千万的货全压在仓库里,资金链断了。其他供应商也在起诉我,要我还几百万货款。我是真没钱了。再说了,你们货代也没给我开发票啊,咱们约好了先开票后付款的。
翻译一下:我的生意亏了,所以你的运费就别想要了。
法院怎么判的
1.老外拒收你的货,跟你欠货代运费,有关系吗?
法院的回答干脆利落:没有关系。货代已经把两个集装箱按约定运到了美国和德国的FBA仓库,运输义务履行完毕。
某甲公司和国外客户之间的买卖纠纷,跟货代帮你运货这个事,是两笔独立的法律关系。你跟老外之间的事,不能拿来当欠货代钱的理由。
2.没开发票能不能不付钱?
法院说得很清楚: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是主要合同义务。货代的主要义务是把货运到,某乙公司有权要求某甲公司付款。就算双方真有”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某甲公司也没拿出证据来证明。
退一步讲,即使有这个约定,货代完成了运输这个核心义务之后,发票开没开都不能成为你赖账的借口。
3.对账单有没有效力?
2025年4月17日的对账单上,某甲公司确认了204,587.80元的金额,确认了”到港7天内付款”的付款期限。对账单确认的债务,就是铁证。
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204,587.80元本金,加从2025年7月14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货代行业提了几个醒
Q1:客户生意亏了,就能赖掉运费?
不能。这是很多货代催款时最常听到的说辞——”我货压在仓里了””老外不付款我也没办法””等我回款了再给你”。
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货代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码事,客户跟下游的纠纷不构成拒付运费的正当事由。货代的义务是把货运到,不是保证客户的货能卖出去。
Q2:客户生意亏了,就能赖掉运费?
极其重要。这个案子里,某甲公司之所以毫无还手之力,就是因为它在对账单上确认了金额和付款期限。对账单就是债权凭证,一旦客户确认了,法院就认这个数。
货代一定要养成出对账单、让客户签字确认的习惯,哪怕是微信上发个账单、客户回个”收到”,都比你空口追账强十倍。
Q3:”没钱”能不能当合法抗辩?
不能。某甲公司在法庭上把自己说得够惨了——几千万货积压、几百万货款被追——但法院一句话都没接。经济困难不是免除合同义务的法定理由。法院只看你有没有违约,不看你为什么违约。客户哭穷哭得再惨,运费该付的还是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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