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份来自深圳物流企业的《债务催告函》在业内流传,引发热议。
根据公开的催告函内容,深圳中埠国际物流向两家福建货代同行发出《债务催告函》,要求3日内结清欠款,否则将“处置在库货物”。这封函件措辞强硬,虽然未知欠款金额以及更多细节,却仍能看出情况之危急。
货代行业上有服务商、下有客户,处在夹层中的货代收不到钱怎么办?
一、优先尝试友好协商
首先,尝试与货代进行坦诚、直接的对话,明确指出其拖欠海运费的事实,并询问拖欠的具体原因。在沟通过程中,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记录沟通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时间、地点、对话内容等,这些记录在后续催告或诉讼中都是重要素材。
二、书面催告
口头沟通无果的,应发送正式书面催告函以及留存送达凭证如邮件发送记录、快递回执、微信发送截图等。上海海事法院在多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包含询价、委托、开票、结算、催款等内容,与报关单、发票、货运代理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催告函本身就是这条证据链上的一环。
三、审查合同并收集证据
协商和催告的同时,审查合同和证据收集不能停。
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运输/货运代理关系的最直接证据。没有正式合同的,报价确认记录、委托书、订舱确认等也可以作为合同关系的佐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费用支付时间、留置权行使、违约金计算的明确约定。
收集提单、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运输凭证,证明货物已按约定运输并交付,作为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留存对账单、沟通记录、付款承诺、发票签收记录,固定债权证据。特别注意保存对方承认欠款或承诺付款的表述,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远高于单方催款记录。

四、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是这封催告函中最有压迫感的部分,3天付款,7天扣货。如果协商、催告均告无效,留置货物确实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目前正处于新旧《海商法》交替阶段,没有足够的案例参考,这项权利的行使需要审慎判断。
1、货代能不能扣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要求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非承运人的货代不能直接套用承运人的扣货规则,货代能不能扣货,前提是货代实实在在占有、控制这批货物。
2、新旧《海商法》更改
旧《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新《海商法》两大关键改动:将 “留置其货物” 修改为 “留置相应的货物”。通俗说就是哪票货欠了你的运费,你就只能留置哪票货,留置货物价值应当与欠款金额大致相当,除非货物无法分割。
增设运费预付的特别限制。即便承运人实际没有收到运费、没有付款凭证,只要运输单证记载运费预付,并且收货人与托运人并非同一主体,则不能以欠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

货代被欠款追偿,建议的行动顺序是先沟通、再催告、同步固证、最后评估留置。每一步都留下书面痕迹,每一笔欠款都有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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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略律师(大信法务)-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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