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瞒报!宁波海关查扣超25万件“口含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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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含烟(嚼烟)属不属于烟草制品?

海关:属于!

近日,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查获了一批共计超25万件的非法出口货物(烟草制品)。

据悉,这批货物不但存在瞒报、夹藏的情况,同时还涉嫌商标侵权,有超8成都属于是侵权仿牌!

请勿瞒报!宁波海关查扣超25万件“口含烟”!

据海关发布消息显示,在10月3号前后,海关关员在对1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瞒报行为。其申报品名为“派对用品”,但其内货物却为未申报的口含烟(嚼烟)
口含烟(嚼烟)是一种通过口腔咀嚼使用的无烟气烟草制品,含有尼古丁成分,在我国其被归类为“烟草专卖品”,需按烟丝实施监管。

请勿瞒报!宁波海关查扣超25万件“口含烟”!

据海关表示,这批总计达255740盒的口含烟中有部分(42780盒)属于无商标产品,其它则都带有明显的“ZYN”标识。

后经海关与商标权利人联系,也确认了这共计212960盒的“ZYN”口含烟均涉嫌商标侵权。

请勿瞒报!宁波海关查扣超25万件“口含烟”!

目前,这批货物由于涉及“瞒报出口、夹藏烟草制品、侵犯商标”等行为,已被海关扣留,并移交后续处置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则通报里海关也引用了两条与查扣货物相关的规定。

海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海关依法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违法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经烟草部门鉴定,口含烟属于烟草制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监管。夹藏烟草制品出口属于违法行为,出口烟草制品(包括口含烟)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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