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目的港弃货将由发货人全额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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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海商法》在5月1日起就要开始实施,近期关于新《海商法》的讨论也是再次多了起来。

尤其在“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这一项上的责任变更,将承担相关费用、风险的责任方从收货人改为托运人,更是引发广泛热议。

5月1日起实施!目的港弃货将由发货人全额买单!

——此前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后,小编就曾转载过“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回答记者的提问”,今天就再引用下货代同行们的讨论、观点,讲下新《海商法》这一条例的变更会带来哪些影响。

新《海商法》表决通过!明确无人提货责任在托运人!

5月1日起实施!目的港弃货将由发货人全额买单!

以下内容为小编汇总货代同行们的讨论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看法欢迎指出、留言。

首先,随着新《海商法》在5月1号实施后,做FOB(船上交货)条款的发货人也要无奈的变成“终身家长”了。

以往做业务,大家几乎都默认把货交上船、拿到提单,尾款收齐就完事了,剩下的船到港了谁提、提不提、什么时候提那就不相干了,哪怕货烂在码头,船公司要算堆存费、滞箱费也是找收货人,是国外进口商的事。

但5月1号后,这种默认就不复存在了——最直观的说法就是,以前遇到弃货,还能跟船公司扯扯皮,新规实施后,船公司要找你,锅想甩都甩不掉。

也有货代同行解释道,新《海商法》下,FOB要担责是因为不区分“契约托运人”还是“实际托运人”,只要承运人是通过你把货收进来的,你就得对这批货负责到底。

其次,对跨境电商、做普货、低值杂货这类卖家货物来说,风险、责任也是巨增

以前卖家发了货,遇到突然加征关税或者市场行情变了,可以直接弃货,最多就亏个货值。

但新《海商法》实施后,就不止了,由此产生的滞箱费滞、码头堆存费、操作费、仓储费等等,船公司都能直接找国内的卖家要钱,一不小心可能就得面临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港杂费用。

再者,是很多货代同行提及的连锁影响——新《海商法》下,夹在货主与船公司之间的货代们也要面前所未有的连带追偿压力。

按以往的行业惯例,货代核心承担的是代理订舱、物流操作的居间角色,即便目的港出现弃货情况,船公司的法定追偿主体始终是收货人,货代仅需协助上下游沟通协调,无需承担弃货相关的核心费用责任。

但新规落地后追偿逻辑就不一样了,对于直接与船公司签订订舱合约、出具提单的货代企业而言,将直接成为船公司追责的第一顺位对象,而这种变化又对服务中小货主、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来说尤为剧烈,毕竟货代本身服务的客户群体抗风险能力各有不同。

试想遇到目的港弃货,船公司可以按新规,直接向订舱货代追索全部滞箱费、堆存费、退运杂费等相关费用。

可货代呢?说是垫付完可以再找货主追偿,但实际上,这中间不仅可能要面对漫长的维权周期,更可能遇到货主失联、无力偿付的极端情况。

而一旦遭遇这类情况,最终所有的坏账亏损就变成货代自行兜底了….

————

最后再挂个狗头保命,以上内容属于行业讨论,有不同看法欢迎提出、指正,毕竟货代行业目前划分的业务种类也是颇多,比如还有拼箱等不少货代同行讨论的内容小编没理解透就没细说,总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原创文章,作者:壹流融媒88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l123.com/wu-liu-zi-xun/15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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