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乘人之危签“卖身契”逼客户付运费,账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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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8 日,货代和工厂签订《展览品运输代理合同》,工厂在德国的展会是 1 月 19 日 – 1 月 25 日,合同约定货代负责出口手续(报关、商检等)并将展品运送至指定展台;明确第一批展品、第二批展品分别需于  1 月 2 日上午、2015 年 1 月 16 日上午送达展台;约定全程运输费用 42500 元(含进口关税、增值税等,非因工厂原因无需额外付费),同时约定若货代或其委托第三方过失导致展品延误、灭失等,货代需赔偿(最高不超全额运费)。

结果出口碰到查验,里面有些食品,出不了就办了退关,产生了退柜费用人民币29580.75元。部分货物送回了工厂,剩下的部分双方商量改走铁路,铁路比较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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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货到了德国,货代通知工厂:“务必及时支付账单运费。我们会在财务确认到账的一天后送货到贵司展台,我们已通知德国分公司暂不安排送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贵司自行承担”“按时派展的前提条件是付清退柜及散货的费用并签订付款协议。”“……我司将收到盖章付款协议后一小时后安排派展,如因此造成未能及时派展,我司将不承担任何延误送展造成的责任

16号就要布展了,扯这些耗不起时间啊。那就签吧。

《支付协议》载明:

1、因为工厂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报关文件,导致货代委托的报关行未能及时报关,原计划海运的货物未能按时出运,并发生退柜费用人民币29580.75元。工厂并承诺在1月16号前付清;

2、为了能够使货物及时送抵展会,双方协商使用亚欧专线铁路运输方式发运另外的货物并发生铁路运费人民币94600元、40GP整柜关税人民币4359.37元,合计人民币98959.37元,该项费用是由于工厂报关信息问题,造成未能赶上最后一班船,工厂认可货代提供的应急方案,并承诺在1月31日前付清;

3、装饰材料散货运输费用人民币21811.53元。

3、如果工厂未能按协议日期付款,工厂同意每天支付协议金额3%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完了,工厂付了49010.75元,剩余大概10万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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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毕,货代就把工厂给告了,让工厂付清剩下的10万,外加违约金10万。

法院认为:

1、《展览品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货物运送至展览会指定展台的时间为1月16日上午,展览时间则为1月19日。在参展时间迫近、展品受货代控制且远在国外的情况下,货代利用工厂的紧迫需要及为难处境,以先付款并签订付款协议作为将展品送展的前提条件,明显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

2、合同中明确非因工厂的原因,工厂无需再向货代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因海关查验由海运改铁路,货代说是货里混有食品等一些敏感货物,需经海关查验而导致未能按预期出运,但货代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海关文件,不能证明展品未能如期出运的真实原因;(注:包柜出的)

即使货代所言属实,根据邮件,货代对展品中混有食品这一事实是知悉且无异议的,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应比工厂更为清楚相关的海关查验要求,而对由此导致的货物被扣留查验的风险,货代未向工厂言明,亦未要求工厂剔除导致风险的货物,如果因此而导致损失,则过错亦不在工厂。

3、工厂主张货代乘人之危,迫使工厂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支付协议》,有事实依据,工厂申请撤销《支付协议》,于法有据。

4、《支付协议》被撤销后,货代因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工厂承认装饰材料散货运输费用是应该付的。

5、对因改变运输方式而发生的退柜费用及铁路运输费用等损失金额的确定以及损失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

货代退还工厂27199.22元。

货代乘人之危签“卖身契”逼客户付运费,账怎么算?

Tank Talk:胁迫威胁签的合同是不算数的哈,出了事还是商量着来吧,硬着头皮搞结果都不会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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