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某跨境物流企业发出公开信,披露其因美线查验退运陷入千万元亏损,并宣布对未及时付款的客户立即扣货、暂停一切后续服务,相关费用转由客户承担。
这封公开信始一发出,也是在业内迅速传播。
不过相比“催款”本身,更引人关注的是公开信中的两项单方措施:“扣货和费用转嫁”。
该企业的公开信具体内容如下图所述,因为还不了解各中详情,今天就暂且不讨论公开信是由谁发出,仅就“扣货和费用转嫁”两项聊聊背后的法律问题。

根据大信联安同事交流,如果从法律角度看,其实这两项措施能否落地,并不取决于公开信的措辞是否坚决,而取决于“合同条款、货物占有状态和适用法律”。
1、货代单方说“扣货”,法律依据够不够?
首先是关于扣货,货代要扣货,最常援引的是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留置权的行使也有几个硬性条件:
比如,货物仍在货代合法占有之下?——如果货物已经签收、派送完毕,货代已不占有货物,留置权无从谈起。
又比如,合同是否排除留置权?——部分货代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承运人/货代不得留置货物”或限定留置范围,若存在此类条款,单方扣货可能构成违约。
此外,还有如双方的付款时间约定;以及按美线业务来说,有时提单、运单条款也可能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这种情况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又会与国内法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套用。
2、“拦截费”“整柜直送费”等费用,货主必须认吗?
其次是公开信中列出的相关收费标准,包括提到的拦截费USD300/票、整柜直送USD2000/票,仓储费、打板费、贴标费实报实销。
这些费用能否向货主主张,其核心则是在于合同依据和合理性。
合同依据:如果双方合同中原本没有约定此类费用,货代单方宣布收取,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单方变更,原则上不产生约束力;但若该费用系因货主违约(如不付款)导致货代采取扣货、拦截等措施而实际发生的损失,货代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需证明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合理性:即使可以主张,金额也不能明显过高。若货主对费用标准有异议,有权要求货代提供费用明细、第三方单据或凭证,否则可拒绝不合理部分。

最后,就这封公开信的相关内容,也是给货代货主们几点不构成意见的小建议。
对货代而言,公开信确实可以制造舆论压力,但必须铭记,公开信不能替代合法的权利行使——若准备扣货,务必确认货物仍在手、合同有据、金额无争议,并保留书面催告记录;且扣货前最好由法律顾问审核风险,避免从“催款方”变成“侵权方”。
对货主而言,退运潮下也不能只当看客——每一笔付款前,要求货代同步提供对应费用清单和货物状态证明;同时对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也要及时书面异议,避免因拖延导致“默认接受”。
其实,跨境物流合同的许多争议,都是源于事前条款不清,如果一直疏忽退运、查验、上下游合作方跑路这些风险问题,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分配,那事到临头再靠公开信和扣货维权,往往就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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