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这样的
1 月份的时候,大连一货代公司向天津一货代订舱
(后面简称大货代和庄家。解释下,不是壹流融媒的那个大货代。)
运输 1 个小柜货物从天津到丹麦,配马士基的船,庄家负责拖车、报关、订舱等事宜。大货代付款后拿到船东提单,提单 SHIPPER 显示为春见贸易公司。
2 月货物到港后,MSK 通知庄家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庄家转告大货代。
次年 1 月,MSK 通知庄家货物因无人提货已被海关罚没,产生费用 44616.30 丹麦克朗(折合人民币 47289 元)。
庄家要求大货代支付此费用遭拒后,于 8 月份按 MSK 指示支付了费用给天津外代,随后将大货代告上法院追偿。
大货代这样辩
法庭上,大货代辩称 两家货代间是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约定目的港费用由己方负担,且大货代受春见贸易公司委托,已将其联系方式给了庄家,庄家怎么不找货主追偿呢。
同时认为检验费和销毁费非必要支出,庄家也未证明相关费用已实际产生及支付。
法院裁判
最后法院裁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履约无过错时可向委托人索赔,庄家向大货代索赔合理合法。
船公司可选择向庄家而非提单记载托运人主张权利,至于船司为啥不找提单托运人,大家心知肚明,不在这里说了。庄家支付费用后也可向大货代或春见公司主张。
至于费用合理性审查:庄家提供的 “欧洲检查局” 文件未公证且非检测报告,不能单独认定事实;支付费用单据和发票及天津外代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规定,无法证明关联性;庄家未提交马士基公司支付费用凭证,不能证明其支付费用有依据。
总结一下
以上总结下,说人话就是:庄家你可以像大货代要钱,我支持你。但是你要什么钱,你就只能嘴巴说的清,但是却拿不出有用的证据呀。这个我就没法支持你了,基于此本案只能驳回你的诉讼主张了。
本案启示
眼睛不瞎的看完上面内容就知道,庄家吃了个闷亏。
讲道理,庄家有什么错?好像没错呀。
其实不然,既然法院都判了,那他就是有错。
本案很清晰,法理支持庄家,但是庄家却在主张费用时举证不能,从而导致承担了不利后果。
为何赢了法理却输了证据!
本案法院明确费用追偿的逻辑链条。
船公司找订舱货代(庄家)收
订舱货代向大货代收
大货代向发货人收
在货代业务中,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是相互关联的,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以避免纠纷。
如果大货代和庄家在订舱时明确约定了目的港费用的承担方式,可能就不会产生此次诉讼。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呀
法庭可采信的证据得具备三性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庄家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船公司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
诸位请谨记
以后无论是与船公司还是与客户之间的费用往来,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要求船公司提供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等,自己向他人支付费用时也要确保取得合法合规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追偿时能够有据可依。
本案庄家若能按照法院要求完善证据,其诉求就会得到支持。
对于货代而言,在接受业务委托时,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毕竟赚的时候是分,赔的时候都是万。
以后记得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承担、风险责任等。另外,对于涉及的文件和证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货代行业和相关案件司法实务中,都是遵循有法依法,有约按约。所以合同的设立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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