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是个做电子烟生意的,2023年底接了笔往沙特发贷的活儿。
1600支电子烟,购置价36800元,找了家叫宏某的国际货运公司帮忙运到沙特阿拉伯。
签合同那天是2023年12月27日,合同写着:宏某公司收到货后,如果货物丢失或者没法按期交付,按照已付运费1.5倍赔偿,还要按照货物申报的货值进行全货值赔付。
老赵觉得这合同挺靠谱,最起码对方敢写赔偿条款,说明有底气。
2024年1月12日和13日,老赵分两笔给宏某公司打了60630元运费。
钱付了,货也交了,老赵就等着物流信息更新,等着客户收到货后打款。
结果没有物流信息,没有更新,没有签收记录,屁都没有。
老赵开始慌了,赶紧联系宏某公司的业务员。
“货到哪了?”
“正在运输中。”
“能不能给个具体的物流信息?”
“稍等,我查一下。”
这一查,就查了两个多月。
两个月啊,朋友们,电子烟都快过期了,货连中国的海关都没出去?
那两个月老赵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一边是沙特的客户催货,一边是宏某公司的业务员跟他打太极。
“再等等,再等等就好了。”
“海关查得严,最近出货慢。”
“你放心,货肯定没问题。”
翻译一下:货已经没了,我们在想办法甩锅。
2024年4月,老赵实在等不下去了,找了律师准备起诉。
律师给宏某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运费和货物损失。
宏某公司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律师函当废纸。
老赵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宏某公司赔付运费90945元、赔偿货款36800元,还要支付滞纳金、担保费、律师费,一共十几万。
法院立案后,依法给宏某公司和它的法定代表人发了传票。
传票都送到门口了,宏某公司和法人当没看见,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这是什么操作?收了钱不发货,被起诉了不出庭,这是要把“无赖”两个字写在脸上?
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的时候,只有老赵的代理律师到庭,被告席空空荡荡。
法官问:”被告呢?”
律师说:”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好家伙,连装个样子的兴趣都没有。
法院根据老赵提供的证据,包括运输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采购凭证等等,查明了事实。
合同写得很清楚,货物丢失要赔。
宏某公司收了货,收了运费,但是没有把货送到,也没有提供任何物流信息,货肯定是丢了。
法院认定:宏某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应该赔多少?
老赵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已付运费1.5倍赔偿,也就是90945元。
但是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没支持1.5倍赔偿。
为什么?
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翻译:违约金不能太高,太高了法院给你往下调。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损失情况等等,把违约金调整为了按照年利率10%计算。
*这个数不算高,但也不算低,比银行贷款利率高,比高利贷低,算是公平。
法院判决
1.宏某公司向老赵赔付,货运代理费:60630元 货物损失:36800元
2.宏某公司向老赵支付滞纳金,以974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从2024年2月9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3.宏某公司向老赵赔付律师费8000元。
4.法人对宏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法人是宏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没到庭,也没提交证据证明他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
说白了,公司没钱赔,就找老板个人要。
给做外贸、做货运的朋友提个醒
找货代公司要找靠谱的
不要只看价格便宜,要看对方有没有资质、有没有口碑、有没有实打实的业绩。
合同要签清楚
赔偿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都要写明白,不要怕伤和气。
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要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
不要等,不要拖,时间拖得越久,货追回来的可能性越小,对方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越大。
起诉的时候,可以把公司的唯一股东一起告上
像这个案子一样,如果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的时候多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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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略律师(大信法务)-老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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