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6年第20号公告《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其中共涵盖九大类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出口退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多个与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直接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说明“轻微不罚”标准!

以下内容均来自税局公告附件,小编仅为便于跨境卖家阅读,做了顺序修改。
一、多类事项符合条件可适用“轻微不罚”
本次公告同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明确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
其中与跨境经营主体相关的包括: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25份以下);
- 丢失已失效、停用或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发票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二、纳税申报逾期:
按阶次分级处罚,首违轻微可免罚
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第16项划分了五个裁量阶次:
轻微: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较轻: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每次100元罚款,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500元;
一般: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每次200元罚款,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较重:在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期间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执行同等裁量标准。
三、出口退税违规:
按骗税金额分四档处罚,可停办退税
针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裁量基准》第23项明确了四级裁量标准:
较轻阶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1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
一般阶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且不满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阶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税款3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税行为且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阶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税款300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税行为,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告同时明确,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且在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缴回税款的,可适用各阶次最低标准。
四、税款征收类违规:
偷逃欠缴税款按比例分级处罚
1、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对应第19项裁量标准:
较轻: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一般:五年内首次被处罚,不缴或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不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不缴或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不申报不缴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第21项明确处罚标准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按涉案金额与违法次数划分的裁量阶次与偷税行为一致。
3、欠税妨碍追缴: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第22项规定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是否在处理决定前消除妨碍情形、欠税金额划分对应裁量阶次。
此外,针对上述偷税、不申报不缴税款、欠税妨碍追缴行为,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的,可以适用各阶次的最低处罚标准。
五、发票管理类:
全流程违规明确处罚尺度
《裁量基准》针对发票管理全流程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与跨境经营主体高频相关的事项包括:
虚开发票:第 49 项规定,虚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涉案金额分四档裁量,虚开金额 1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 – 5 万元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250 万元、或有多次违规前科的,最高处 50 万元罚款,中间金额对应梯度处罚。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第34项按涉及发票金额划分四档,对单位最高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第45项规定,涉及发票25份以下且主动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46项按涉及发票数量划分四档,最高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基础税务合规类:
登记、账号、账簿管理统一标准
税务登记类: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第1-2项明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账号报告: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5项规定,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且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账簿凭证管理: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第11项裁量阶次与银行账号报告类事项一致。
七、施行衔接规则
根据税局通知显示,该基准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原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执行!
同时,公告明确,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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