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2019年2月21日,A公司与B货代公司签订项目运输代理合同书,委托B货代公司将一批420千伏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从中国泰安经海路、陆路多式联运至印度收货人工厂。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对从厂内装车交货到货物安全运抵收货地这一路程的货损、丢失等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货代公司委托C物流公司负责印度陆路区段的运输。
2019年货物运抵印度收货人工厂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存在凹痕、变形、划痕等损坏,随即委托检验机构对货损情况进行检验评估。
幸好当初为了以往万一,A公司在保险公司给上述出口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依合同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29万元,取得代位求偿权。
2022年,保险公司把B货代公司和C物流公司共同告上法庭,主张二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29万元及利息。
2022年6月17日,一审判决B货代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货物损失8221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保险公司对C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且货损的具体运输区段无法确定,因此不能适用《海商法》中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1年特殊诉讼时效。
案涉货损争议发生于2019-20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
保险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时间仍在3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范围内,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
2.货损区段无法确定时,货代公司与物流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讼时效?
依据《海商法》第106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货损区段无法确定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本案中的货代公司。
物流公司仅为印度陆路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货损发生在物流公司负责的陆路运输区段,因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对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3.货损赔偿数额为何未按《海商法》的承运人赔偿限额计算,而是确定为822100元?
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适用前提是承运人未知晓货物的性质与实际价值,货物为420千伏高压开关设备,货代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明知货物性质与高价值属性,所以前提不成立,故按货物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法院依据《海商法》第55条,按货物实际修复费用计算损失,并扣除货代公司已向开关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822100元;
结语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只要无法举证证明具体区段,经营人就需对全程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全程货损责任,可以直接依约认定经营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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