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乙方写反、货也丢了,货代44 万赔偿却只判 7.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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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甲乙方写反、货也丢了,货代44 万赔偿却只判 7.5 万!

2022年9月,深圳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接到一个客户的委托,要把三票锂电池货物从中国运到德国亚马逊仓库。

锂电池出海,操作上比较敏感,需要专门的处理方式。甲方自己没有完整的海外渠道,就把这件事一揽子转给了宁波一家物流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是做国际货代的,有成熟的线路。双方谈好之后,2022年11月22日签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负责这三票货物从中国到德国的订舱、出口报关、进口清关等全套事宜,甲方按到港结的方式付运费和报关费。

赔偿条款,甲乙方写反了

签合同这件事本身没什么特别的,货代同行之间签协议,流程都差不多。但这份合同有一个地方,后来成了整场官司的关键。

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赔偿标准,原文是这样的:

“如因甲方过错,运输货物在派送或中转途中发生丢失的,在查询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双方一致同意,无论运输货物的具体价值,在任何情况下,赔偿要求都不得超出如下标准,其中专线类渠道,如非货物本身问题货物丢失的,最高按不超过40元/kg(不退运费)进行赔偿。”

注意看这句话的逻辑:它写的是”如因甲方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委托方(甲方)的过错导致货物丢失,货代(乙方)有权向委托方索赔,而且赔偿上限是40元每公斤。

问题是,这份合同是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在乙方手上丢失了,按常理应该是乙方向甲方赔偿,而不是甲方向乙方赔偿。这条写反了。

但当时,双方都在合同上盖了章,签了名。甲方后来说,合同是乙方提供的版本。

货物被扣了

2022年10月10日、10月27日和11月3日,乙方实际委托报关行办理了这三票货物的出口报关。

三票锂电池货物,分别重32件、23件和46件,总重量1876公斤,货物总价加起来分别是26957美元、24003美元和44050美元,折合人民币大约44.5万。

货物先从深圳走陆路到香港,装集装箱海运到德国汉堡。为了清关方便,货物到德国之后又被转运到捷克布拉格进行进口申报。

然后,货没了。

乙方告诉甲方,货物在捷克办理进口清关的时候,被捷克的海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扣了,到现在拿不回来。

甲方催乙方处理。乙方提交了一份布拉格税务局的文件,但法院看了之后发现两个问题:

第一,这份文件无法证明被扣的就是甲方的货。

第二,文件也说明不了货物被扣的具体原因。乙方拿不出更多证据证明货物的下落。

法院的认定很干脆:你作为货运代理人,收了货,运到一半货不见了,你又证明不了货在哪,那就视为货物丢失,而且你对丢失存在明显过错。

到这里,双方的争议焦点已经不是”货丢没丢”的问题了,而是——赔多少。


 法院怎么判的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44.5万,并退还运费和报关费3.6万。

乙方的回答是:按合同来,40元一公斤,不退运费。1876公斤乘以40元,等于75040元。

甲方当然不服,理由有三:

  • 第一,合同第四条写的是”如因甲方过错”,但货物丢失是乙方造成的,这个条款根本不适用于本案。
  • 第二,就算甲乙方写反了,这条赔偿条款属于跟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乙方签合同的时候没有跟甲方协商过,也没有提醒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这条不应该成为合同内容。
  • 第三,退一步讲,就算这条有效,它也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应该认定为无效。

一审:甲乙方确实写反了,但合同有效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首先确认了一件事:甲乙方确实写反了。

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货物是甲方交给乙方运输的,就算在运输过程中丢了,甲方的义务也只是付运费,不存在甲方要赔偿乙方的情况。

合同第四条写的是甲方赔偿乙方,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乙方说的”写反了”更符合合同的原义。

但是,写反了不等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甲方和乙方都是做物流的,属于同行。作为物流企业,甲方对行业惯例和运输风险理应比一般人更清楚。

双方之前就有过合作,不排除甲方对这类赔偿限额条款是知情的。而且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还有专门的合同编码,说明甲方是审核过的。

  一审判决:乙方赔偿甲方75040元(1876公斤×40元/公斤),不退运费和报关费。另外乙方还要承担甲方的律师费2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1500元。

甲方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的二审争议焦点就一个:合同第四条里的甲方乙方到底指的是谁。

甲方的说法是:甲方就是甲方,乙方就是乙方,合同没有写反,这条因为甲方没有过错所以不适用。

乙方的说法是:这条甲乙方就是写反了,甲方应该是乙方,乙方应该是甲方。

广东高院逐条分析:

首先看合同其他条款——第二条写的是甲方把货物交给乙方运输,第三条写的是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整份合同里,甲方的角色都是委托方,乙方的角色都是货代方。

所以如果按甲方的理解,甲方是委托方、乙方是货代方,那第四条的意思就是:货物丢了,货代有权向委托方索赔。这显然说不通。

反过来,如果按乙方的理解,甲方是货代方、乙方是委托方(即写反了),那第四条的意思就是:委托方的过错导致货物丢失的,货代有权向委托方索赔,最高40元/kg。这就合理了。

所以广东高院认定:甲乙方确实写反了。

那写反了能不能让条款无效?法院说了三点:

双方都是物流同行,不像普通自然人或非物流企业,甲方对行业惯例和运输风险理应更清楚。

双方之前就有过合作,不排除甲方早就知道类似的赔偿限额条款。

合同上盖了双方的章,签了双方负责人的名字,还有专门的合同编码,说明甲方审过才签的。

结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赔偿条款也有效。按40元/kg计算,75040元,驳回甲方上诉。


这个案子给货代行业提了几个醒

Q1:合同条款写反了,还能不能用?

能用,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是,合同第四条的甲乙方确实写反了,但法院最终还是按照写反后的合理解释来认定了合同条款的效力。

法院的依据是”整体解释”规则——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和目的来判断这条到底什么意思。所以写反了不等于废了,只要能通过合同解释还原真实意思,法院会认。

Q2:赔偿限额条款,对方说”没提醒我”能推翻吗?

很难,甲方在上诉时用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不成为合同内容)和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责任应认定无效)来挑战赔偿限额。

但法院认为,双方都是物流同行,有合作基础,合同有签字盖章,很难认定为”未经提示”或”显失公平”。对于货代来说,这意味着只要你签合同的过程规范——对方审核过、盖了章——赔偿限额条款的稳定性是比较强的。

Q3:货物被海关查扣,算不算”丢失”?

算,这个案子里货物是被捷克海关查扣,不是在运输途中损毁或遗失。但乙方拿不出证明货物下落的证据,法院直接认定”视为货物丢失”。

对于货代来说,只要你接了货、收了钱,货物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你都得给出说法。拿不出说法,那就是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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