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国航线的海运业务中,目的港杂费是一笔重要且复杂的成本。这些费用由目的港的各类服务方收取,项目繁多且标准不一,通常不包括在海运运费中。
多数时候,为了顺利交货,发货方或收货人也只能无奈买单。 今天这个案子就因为这笔杂费扯皮了一个月,最终滚雪球般产生了高达近3万美元的滞港费,这笔天价账单该谁来承担?
案件概述
起因是一美国客户找工厂订货,前面一切都顺利,但是柜子到港后,收货人发现还得给庄家的美国代理交底盘租用费、港口安全、码头费等杂费,拒不提货。
工厂、货代、庄家、收货人四方展开了一场跨国电话与邮件的拉锯战,为了这几百美元费用,各方足足扯皮了12天,才重新达成一个各方认可的收费方案。
还没等各方就新方案展开行动,这十几天的扯皮使货物滞留产生了新的费用,前五天为低价收费期,五天后每个集装箱每日滞箱费为400美元,堆存费为300美元。
几方就这个钱又扯皮了10天,最终达成一致。就以为事情要解决的时候,收货人一直不交钱提柜。这次扯皮时间更长,在货物滞留港口三个月的时候,庄家终于没了耐心,一声不吭把柜子退回国内,这一操作又产生了新一轮的海运费、转船费、码头费等各项支出。
货物回国后,庄家把货代告了,要求货代赔偿这一系列费用共计40835.69美元。
货代懵了,一共四方,你不告工厂和收货人,告我干吗?
法院判决:
货代为托运人,庄家为受托人。因目的港长期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庄家真实有效垫付的,货代确实应该赔偿。
本案中庄家的目的港代理公司收费较高,但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收货人始终未支付货物余款,导致其未取得提单从而没有权力提货。目的港代理公司收取费用较高,并不构成收货人违反贸易合同的约定不支付货款的理由。
庄家的目的港代理公司收费较高的行为与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产生费用这一结果之间不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庄家在目的港产生费用这一块,没有过错,货代应当足额赔偿庄家垫付的费用。
但是庄家作为无船承运人在未经过托运人货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货物运回国内。这个行为所产生的所有退运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货代不应承担。
法院判决:货代赔偿庄家目的港滞箱费和堆存费29031美元。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合同关系的独立性,在国际物流中法律严格区分不同合同关系。
贸易合同(工厂与收货人)
运输/代理合同(工厂与货代与庄家)
是两条独立的法律关系。
货代与庄家的纠纷属于运输合同层面。运输环节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权以贸易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在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对庄家而言,货代是托运人,必须就庄家垫付的合理目的港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货代也不是只能吃下这个哑巴亏。在贸易合同层面,货代与收货人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货代无法直接依据贸易合同向收货人追偿,但是可依据与工厂的代理合同向工厂追偿。再由工厂依据与最终责任人收货人之间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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