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台电动滑板,空运到美国。货代收到
货后发现外包装贴了”禁止航空运输”标签,被航空公司扣下。货代没有跟客户商量出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方案,直接让人把50台滑板的电池全部拆掉,连接线路也剪断了。
客户知道的时候,事已经办完了。电池丢了12块,剩下的也被剪得七零八落。
滑板没了电池,就是一块带轮子的塑料板。
货代说:我也没办法,不拆就运不了,我帮你把滑板运到美国,电池再海运过去。
客户说:你没经过我同意就拆了我的货,电池还丢了,线路也剪了,你赔。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2021年8月,深圳一家贸易公司(下称”乙公司”)准备把50台电动滑板空运到美国仓库。
乙公司在微信群里找到一家物流公司(下称”甲公司”),双方谈好了运输方案:乙公司把货送到甲公司指定的国内仓库,甲公司负责空运到美国并派送到乙公司指定的美国仓库。运费预付80%,货到付尾款。如果出现丢件,甲公司按两倍运费赔偿。
8月21日,乙公司把50台电动滑板送到了甲公司的仓库,当天支付了预付运费28380元。
到这里为止,一切正常。
8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你的货外包装上贴了”禁止航空运输”的标签,导致包括你的50台滑板在内,300多件货全部被航空公司扣下查验。
乙公司赶紧提供了一堆材料来证明货物可以空运: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UN38.3检测报告、航空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产品说明书、电池和电机参数等等。
9月9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航空公司认定你的货是危险品,不能起飞,也不能换其他机场。
9月17日,甲公司给出了它的”最终解决方案”:只能把电池拆出来,滑板空运到美国,电池以后再想办法海运。
乙公司当天就明确回复:
“不同意这个方案,不要擅自操作,要么把货退回来,要么一起想办法解决。”
当晚9点31分。甲公司又通知乙公司:
“我们的订舱代理已经通知仓库把电池拆了。”
乙公司下午刚说不同意,甲公司晚上就把事办了。
后续的情况更麻烦。甲公司拆完电池后,把滑板空运到了美国。但乙公司去收货的时候发现,50台滑板中有12台的电池完全丢失了,还有部分滑板的连接线路被剪断,根本无法使用。
乙公司只能把残值卖了,收回了39750元。
这批滑板的申报价值是1495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7477元。乙公司付了28380元运费,最后只收回来39750元,里外里亏了不少。
乙公司把甲公司和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运费并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涉及空运和派送),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有两个:
第一,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拆电池、剪线路,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认定:构成违约。甲公司在乙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拆电池的情况下,仍然让仓库拆除了电池。这个行为不是”合理的施救措施”或”运输辅助行为”,而是对货物的擅自处置。拆电池导致滑板丧失基本功能,实际上造成了货物的严重毁损。
甲公司辩称,乙公司自己贴了禁飞标签,是乙公司的过错导致了后续问题。但法院指出,甲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企业,在接受货物时应当检查货物是否适合空运,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与乙公司协商处理,而不是在乙公司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擅自拆解货物。
第二,赔偿标准怎么算?
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约定过”丢件按两倍运费赔偿”。但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普通的丢件,而是甲公司擅自处置货物导致的毁损。按两倍运费赔偿显失公平。
法院综合考虑了货物的申报价值、残值回收金额、已付运费等因素,酌定甲公司赔偿乙公司货物损失56760元,并退还已付运费28380元。两项合计85140元。
甲公司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认为甲公司最大的过错在于:乙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拆电池,甲公司仍然实施了拆解行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贴禁飞标签在先、自身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这不能成为甲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置货物的正当理由。
最终判决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货物损失56760元,退还运费28380元,合计85140元。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给货代行业提了几个醒
1:遇到货物被航空公司扣查,货代能自己决定怎么处理吗?
不能。法院明确指出,货代在运输过程中遇到货物被查验、扣留等突发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处理方案。
未经托运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货物。本案中甲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乙公司明确说了不同意,它还是把电池拆了。
2:赔偿条款怎么约定才有效?
本案双方约定了”丢件按两倍运费赔偿”。这个条款本身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
当货代的违约行为不是”丢件”而是“擅自处置货物导致毁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合同性质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而不是机械地套用约定标准。
3: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
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令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如果混用个人和公司账户、资金往来不清,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风险点不只是货代行业,所有一人公司的老板都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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